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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条例,冲上热搜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问题
当来到人生的最后一刻是选择“插管”等抢救手段还是选择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近日#深圳立法尊重病人临终决定权#话题登上微博热搜被写进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生前预嘱”也引起广泛讨论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医疗条例(修订)》),修订完善了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

南都记者获悉,本次修订很多内容属于全国首创。其中,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成为亮点之一

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什么是“生前预嘱”?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做?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一般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新修订的《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条例中提到的医疗措施包括——
  • 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
  • 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 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图源:IC photo
事关生死不可轻率对于“生前预嘱”有哪些需要强调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回应称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
  • 第一,特别强调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
“这是个医学判断,不是自己认为或者是别人认为,而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医学判断。
  • 第二,是否采取什么样的医疗措施,并不是不采取医疗措施。
“它实际上是限于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这种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 第三,对于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尊重。
“不等于是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首先患者他可能会对生前预嘱进行反悔,这个时候撤回原先的决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林正茂强调,最终决定权还是要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做? 
深圳市卫健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陆钰萍介绍,关于患者生前预嘱意愿的真实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生前预嘱的形式和方式,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 要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 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 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图源:IC photo
“生前预嘱制度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对患者的医疗自主权更充分的保障和体现。”陆钰萍表示。
据其介绍,《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为患者做一些特殊检查治疗,要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当患者意识丧失的,如何保障自主选择权?那么在实践当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当患者昏迷了,他的真实意识已经无法表达了,在无法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只能让近亲属同意,但这对于他们来说,可能非常艰难。
当患者处于生命的终末期,要不要继续抢救,承受插管等医疗措施,患者近亲属,在传统的道德等各方面压力下,会作出不到最后都不放弃的选择,而这可能不是患者的本人意愿。
陆钰萍表示,“生前预嘱制度,就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选择权,化解亲属选择困境,同时可以避免医疗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也助于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死观。”
南都资料图
让生命有尊严地落幕深圳已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

人生最后一程该如何度过?每个人都有选择权提到生前预嘱就不得不提起安宁疗护的概念
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可以说,事先立下预嘱就是为了临终时的安宁疗护。
志愿者给医院的患者及家属介绍生前预嘱的内容
2021年4月17日,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大会暨生前预嘱与安宁缓和医疗讲师团公益活动(深圳站)在深圳市卫健委举行。这标志着全国第二家推广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成立,也代表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工作的正式启动,是创新发展安宁疗护事业的一项新举措。
2019年,深圳成为全国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城市,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也是深圳市试点医院之一。
深圳举行世界安宁缓和医疗日活动
 为什么要在深圳推广生前预嘱工作? 
深圳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专家李瑛医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是为了帮助患者在临终时尽可能减少痛苦,不做有创的抢救,通过各种方法解除身体上的痛苦,在家人、志愿者的陪伴、安抚下,安详、舒适地离开
作为“生前预嘱制度”的推动人之一,此次立法,李瑛觉得最重要的意义有三点——
  • 一是保障我们签署(生前预嘱)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每个人的生命自主权。

  • 二是医疗人员从业中的法律保障。拿安宁疗护来说,如果患者跟家属意愿相左,从医护人员来说,应该先尊重患者意愿,如果家属不愿意,我们该听谁的呢,从法律层面来说,我们应该听患者的,但听了患者的,最后患者走了,家属觉得我们没按照家属要求做,可能面临医疗纠纷,所以立法是医疗行为规范的保障。

  • 第三个重要意义是立法起到了非常好的宣传作用,把生前预嘱让更多人知道,对民众有科普的作用。


最后,新《医疗条例》还有这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上下滑动查看更多详情
  • 目录外用药需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在治疗过程中,假如用药不公开透明,没有取得患者同意就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或自费药品等,容易引起纠纷。《医疗条例(修订)》增加了应当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形,补充了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开具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自费药品等,均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 讨论性医学文书可不向患方公开


在对患者病情的讨论中,应该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敢于发表意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再通过讨论、分析、研究,最终得出最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案。假如将讨论过程向患方公开,可能会导致医疗卫生人员不敢发表意见,从而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


《医疗条例(修订)》在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复印、复制病历的总体要求下,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疑难病例讨论、手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结论性意见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予以记录,讨论记录等讨论性医学文书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保存,医疗机构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 民营医院不得随意增加服务项目


不少民营医疗机构屡遭投诉:服务项目五花八门、具体内容不明确、随意创设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为此,《医疗条例(修订)》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通过变通国家关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明确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以外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杜绝违规机构和人员“换马甲”


刚被吊证的医疗机构,换个“马甲”重新执业登记后,马上又再次营业?为了杜绝这种事情,《医疗条例(修订)》增加了医疗机构违规经营负责人和投资者的禁业限制等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5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 打通中西医同时执业的“壁垒”


深圳有一批临床类别医师,虽然已经通过了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但是鉴于国家不允许临床类别医师同时注册中医类别,导致他们如果想从事中医执业活动,必须放弃原执业注册类别,重新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


通过变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条例(修订)》适当扩大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同时,对《医师法》规定的关于医师增加执业范围的内容予以细化,明确参加专业培训,并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同类别的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 加强对医卫人员“挂证”的管理


目前,除医师和护士外,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不需要明确其执业的医疗机构,导致存在一个医疗卫生人员在多个医疗机构“挂证”,但实际上未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现象,这不利于医疗监督管理。


如何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医疗条例(修订)》对此作了规定,明确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并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执业机构。


  • 率先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专科护理门诊,为公众提供更便利、更有效的护理服务。然而,由于目前只有医师才可以开具处方,致使专科护理门诊需由医师开具处方后,护士才可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无法实际发挥专科护理门诊的作用。


借鉴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均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限的做法,《医疗条例(修订)》授予专科护士一定的执业权限,允许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以提高护士的专业能力,切实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 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


跨境医疗有利于推动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内地医疗卫生人员和外国医师均可以多点执业,但《香港和澳门特区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高水平境外医师来深圳执业,《医疗条例(修订)》对此进行了变通,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属于短期执业的,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


  • 境外医生在深圳干满3年须考核


目前,部分来深圳执业的境外医师水平不高,纠纷频发,必须加强管理才行。《医疗条例(修订)》借鉴港澳台医师须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明确所有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南都评论生前预嘱入法,开启“临终决定权”回归第一步
人生最后一刻,你会拒绝“插管”等创伤性救治手段吗?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也因此在全国率先实现生前预嘱立法。
生前预嘱,本质上是把“临终决定权”归还给本人,让其本人决定如何面对死亡,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具体而言,生前预嘱是一份在患者本人清醒时自愿签署的文件,通过签署这份文件,患者可以明确表达自己在生命末期希望使用何种医疗照护,包括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比如切开气管、人工呼吸机、心脏电击等积极的有创抢救,以及如何在临终时尽量保持尊严。
生前预嘱首入法,先锋性意义不仅在于入法本身,也在于对传统认知的突破。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生前身后都是大事,唯独讳言死亡本身,光谈到“死”字都被认为不吉利。实际上,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必经历程,如何面对死亡是与如何过好这一生同样重要的最后一课。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观念已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只能延缓死亡过程的抢救,除了增加痛苦和损害尊严,并没有多大意义”,更希望实现“生死两相安”。一位签署了生前预嘱的受访者表示,想“自己做主,自己决定做好最后一件事情”。
生前预嘱是把如何面对死亡的决定权交还到本人手中,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大势所趋。
从现实层面来看,生前预嘱入法,意味着本人的“临终决定权”将得到法律保障,生前预嘱也正式以社会公共事务而非个人意愿方案的方式存在。深圳率先实现生前预嘱立法,有其突破性意义。
当然,生前预嘱入法,并不代表可以直接实现“临终决定权”回归本人的目标。生前预嘱如何落地,还面临着不少现实问题。
深圳在实现生前预嘱立法之前,已经做了不少努力与铺垫,主要是通过安宁疗护中心的建立与生前预嘱一同推动安宁疗护的发展。生前预嘱是安宁疗护的一部分,安宁疗护机构也有助于本人和家属更安心地接受生前预嘱,更好地面对自己人生的最后一程。当然,实体机构的建立,远远不足以支撑生前预嘱的落地,生前预嘱更多还是围绕“临终决定权”的归属问题。
“临终决定权”的归属涉及的问题主要围绕着家属与医院,这也是目前难以解开的一个结。目前来讲,“临终决定权”的实际归属是家属,而家属出于对家人的不舍、对传统观念的坚持或对担下“不孝”之名的畏惧,大多数都不会选择“放弃抢救”。将“临终决定权”从家属手中归还到本人手中,不可能因生前预嘱入法而得以一蹴而就,需要完整的法律、政策与执行方案的支持。例如,目前医院基本会按照家属意愿执行抢救方案,和害怕担责有很大的关系。此前,并不乏家属放弃抢救又后悔,提告后判医院承担部分责任的判例。在生前预嘱入法之后,司法惯性如何避免,家属反对时医院如何抉择,谁来担任推动和监察生前预嘱执行状况的第三方,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细化。
生前预嘱首次入法,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生命的尊重。这是把“临终决定权”交还给本人的第一步,后续如何解决家属与医院的现实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与细化,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如何面对死亡,这一课,个人和社会,都还有很多要学。


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 编辑:余思敏 张盼梅)、N视频报道采写:南都记者 李榕 张小玲视频:陈皓晖另据南都评论
部分内容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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