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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税务稽查终结五年后还能补充处罚吗?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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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3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对B企业的2007年-2009年增值税及其附加进行检查,并于1个月以后下发《税务行政处事项告知书》,认为B企业的取得的部分发票为虚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罚款1万元,经过行政处罚听证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B企业并无虚开发票行为,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15年10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对B企业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B企业2007年-2009年取得的部分发票为走逃发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虽然B企业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解释,但是B市税务局稽查局仍然在2016年7月份对B企业处罚款20多万元的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

B市税务局稽查局是否在五年后再次对已经稽查终结的案件重新处罚?

明税分析

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2007年-2009年增值税及其附加进行税务检查已经在2010年3月开始并稽查结束,既然稽查程序已经实施完毕,则不应再在2016年再次以2010年的稽查为由出具处罚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2010年3月启动的税务稽查程序已经终结,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下发处罚决定书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

2010年3月份开始的稽查,已经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且经过听证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已经认定B企业取得的发票均合法合规,没有任何问题,也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这说明此稽查程序已经终结,事情结束五年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下发对B企业2007年-2009年增值税发票处罚的通知,稽查时间跨度如此之长匪夷所思,明显违反稽查时限(详见《税务稽查时限的确定性总结》)的程序性规定。

二、B市税务局稽查局将2015年的处罚决定作为2010年3月开始的稽查程序的延续,违背了行政执法的确定力、公信力以及适当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B企业从2010年3月份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到2016年7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处罚决定书,持续6年多,远超一般的税务稽查工作时间,如果B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2010年3月启动的稽查程序没有终结,那么整个稽查时间持续了6年多,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的整个稽查程序不仅影响了B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也未就其稽查延期或者延期理由做任何说明。根据B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做法,其已经下发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如果还可以在未来任何时间以以前的处罚决定有误为由,拖延已经启动的稽查程序,将会导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税务稽查时限的规定形同虚设,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的确定力、适当性和合理性要求。

综上,明税认为B市税务局稽查局2015再次开始的稽查无论是作为2010年稽查的纠正还是继续都是违反程序性规定,也违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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