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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产过户后收到催缴通知,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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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31日,重庆A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物资公司”)以6.6688937亿元购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重庆B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房产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路2、6、8、10、12号XX广场的房屋,并在拍卖成功后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8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下称第一税务分局)对B房产公司作出渝税一分局发(2018)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房产公司2018年7月27日前申报缴纳帝都广场裙楼等非住宅用房司法拍卖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B房产公司不服,认为《拍卖公告》中明确约定其应缴税款从拍卖款中支付。由于涉案的房屋拍卖后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而办理过户手续必须经过税务局同意,但是税务局自己没有从拍卖款中收取税款,因此应当由税务局承担其没有从拍卖款中收取税款的后果。
B房产公司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2018)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确认第一税务分局不从重庆A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被拍卖的房屋价款中收取B房产公司应缴纳的税款违法。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撤销了(2018)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同时驳回了确认第一税务分局不从重庆A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被拍卖的房屋价款中收取其应缴纳的税款违法的请求。

明税观察

实践中,拍卖公告中往往约定,“办理过程中涉及买卖双方过户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出证金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交易税费转嫁条款产生的社会基础在于,拍卖标的所有人往往陷入财务困境。为了保障拍卖标的顺利过户,各项税费能够及时入库,所以事先约定由买家承担税费。而本案在拍卖中也约定了拍卖产生的税费是从买受人A物资公司支付的拍卖款中支付,但是税务机关未能够从拍卖款中扣缴相应的税款,导致税务机关向拍卖标的所有人B房产公司催缴相应税款。
事实上,拍卖取得的房产在未缴纳相应税费之前都无法顺利地办理过户,就会导致很多买受人“自觉”缴纳所有相应的税费,从而减轻拍卖房产所有人的税负。如果买受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税费,就应该提前提醒税务机关在其拍卖款中进行相应的扣缴,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注意到扣缴税款,而被拍卖房产所有人又未能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很可能就面临本案中B房产公司的境况,房产已经被过户后再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


版权说明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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