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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擅自发布他人个人信息,违法吗?丨百案识法51

随着手机与网络的普及,

越来越多的用户会

在聊天群中发表言论或分享信息。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用户,

未经他人许可便在聊天群中,

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

这种行为违法吗?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是一名销售代表,赖某是其购房客户。赖某认为黄某在推销房屋过程中有误导及不诚信、欺骗行为,进而双方发生纠纷。赖某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了含有“算是见识到某某人品无下限…”“他的妻子是陈某,也是房产销售,可以多留个心眼......”等内容的文章。



同日,黄某在双方共同的、有194人的微信群中发布了赖某工作证照片、赖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及记载赖某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起诉状照片。据此,赖某认为,由于微信群的传播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传播的范围广,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威胁其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遂将黄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工作证照属其个人秘密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黄某未经赖某本人允许,擅自在微信群中公开披露了赖某个人信息,侵扰了赖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黄某虽辩解其是基于赖某先在该群及多个其他微信群内发布侵害其名誉权以及隐私权言论的行为,才发布上述个人信息。但即使赖某存在侵犯被告名誉权的行为,黄某亦应采取协商或诉讼等合法方式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维护其自身权利,而不是通过“以牙还牙”的方式。
故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据此判决黄某立即停止侵害赖某的隐私权的行为,删除其手机内赖某工作证及手持身份证照片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存档;黄某通过其个人微信在微信群中以文字形式公开向赖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顺德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付小燕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自然人的个人秘密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自然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他人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当公布其个人信息,侵扰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公民应从自身做起,加强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等人格权益的认识,尤其是网上非法搜集、披露、传播他人信息等行为违法性及危害性,遇到他人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时应遵守行权与维权的合法合理界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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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顺德法院
编辑:罗令宙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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