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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真实案例教你“避雷”劳动纠纷!

如何判定公司有没有恶意
拖欠劳动报酬?
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
公司有权开除吗?
四大案例教你“避雷”劳动纠纷


01


用人单位没有拖欠工资主观恶意的不构成“被迫解除”事由,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01

案情简介

某印刷厂2020年2月开工5天,刘某提供5天劳动,某印刷厂于2020年4月15日向刘某计发了2020年2月5天以及2020年3月的工资共计6235元。刘某认为某印刷厂未足额支付2月工资,于2021年5月8日以某印刷厂克扣及不足额发放其工资为由向某印刷厂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印刷厂向其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453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35044元。仲裁委认定某印刷厂不构成故意拖欠工资,裁决某印刷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刘某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2月刘某只工作了5天,某印刷厂于2020年4月15日向刘某计发了2020年2月5天以及2020年3月的工资共计6235元,刘某签署了工资单,至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前一直未就2020年2月的工资数额向某印刷厂提出过异议。且该2020年2月工资差额是双方对于2020年2月因停工期间是否应计发工资以及对计发标准存在理解不一而导致的差异,某印刷厂并无恶意拖欠刘某2020年2月工资的故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法院认定某印刷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02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惩治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在确认是否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足额”、“未及时”及“主观恶意”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恶意,只是因计算错误、对工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理解不同等客观原因致工资发放不足额不及时,不宜认定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02


协议中约定工资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无效,用人单位应向遵守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01

案情简介

杨某入职某美容门诊部,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包含在杨某薪酬中,离职后不再另行发放。杨某离职后某美容门诊部一直未支付杨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杨某与某美容门诊部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工资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无效,裁决某美容门诊部应向杨某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某美容门诊部不服仲裁结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该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能就业或者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其性质、支付的法律依据等均与劳动报酬相异。该案中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杨某离职后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某美容门诊部应向杨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02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该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此操作方式目的系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03

公交车司机多次违章驾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01

案情简介

许某为某客运公司客运驾驶员。2021年7月至11月,许某存在飞站拒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变道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等行为。某客运公司经工会同意,以许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关系。许某认为某客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认定某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裁决某客运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许某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其驾驶行为直接影响着乘客的日常出行,肩负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职担责。因许某存在多次违章驾驶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客运公司对许某批评教育无果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02

典型意义

公交车司机系公共服务提供者,其驾驶行为不仅涉及到本车乘客的安全,亦涉及到公共安全,其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责任感。本案体现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倡导劳动者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弘扬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4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限制性股票收益


01

案情简介

戴某入职某食品公司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2014年,某食品公司与戴某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授予戴某限制性股票80000股,并约定若戴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需向某食品公司返还限制性股票收益。2019年5月,某食品公司与戴某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戴某入职其他调味公司并担任董事职务。某食品公司认为戴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戴某返还限制性股票收益并支付违约金。后仲裁委认定戴某违反竞业限制,需向某食品公司返还限制性股票收益和支付违约金。戴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在某食品公司离职后即入职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调味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约定,依法依约应返还相应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2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义务源于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义务,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用人单位授予劳动者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关系稳定和企业市场竞争。劳动者在获得相应收益对价的同时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应注意避免入职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除应支付违约金之外应返还限制性股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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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民四庭

编辑:罗令宙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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