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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病历却不见了,谁担责?丨每天学一“典”


医疗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

今天,我们围绕民法典中与医疗相关的规定,为大家解答常见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般情形下,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对具有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若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则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对于承担责任的比例,在案件实际审理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救死扶伤职责的基本要求。只要医务人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对患者造成一定损害,一般也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若聚众闹事干扰医疗秩序,侵害了医疗机构自主开展诊疗活动的权益和自主管理的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对该类行为,视情节轻重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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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令宙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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