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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还可能构成犯罪?l 海辉刑辩

王诏炜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前不久,一位朋友找到我,谈到自己信用卡存在透支消费的情况,并表明自己短期内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进行还款,于是询问我,他的这种情况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在我们身边是较常遇见的,而在银行催款后的一段时间,没有予以协商解决的,大多数会被认定是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但也存在一些情况,在涉案人员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所透支消费的,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以本人名义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3张,后通过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66777.26元,经上述发卡银行以电话、信函方式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办理信用卡1张,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累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41777.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

      2、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办理信用卡1张,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0月18日前累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26872.9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

      3、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办理信用卡1张,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11日前累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298127.0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由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是需要认定当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由此可见,如果在透支消费时,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仅是在还款时,失去了还款的能力,便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而仅能以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关键点一:如何认定当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例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关键点二:信用卡诈骗罪中怎么认定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由此,不难看出五万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个起刑点。

     根据上述分析反观本案,李某在银行多次催款后,不归还欠款,欠款金额已达366777.26元,已超出五万元的起刑点,除此之外,李某先后办理三张信用卡,从时间点上我们不难看出,在已经无法偿还欠款的基础上,李某仍旧办卡进行大额消费支出,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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