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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若干实务问题解析(下)| 海辉执行

王溢律师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执行实务中,越来越多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自然人或非法人性质的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成为常态。在债务人没有多余财产、陷入多重债务危机的情况下,参与分配往往可能是债权人获得受偿的唯一途径,而参与分配涉及的问题又错综复杂。本期文章是笔者就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实务问题在前两期文章基础上的延续,希望能给广大当事人和律师朋友带来帮助。
【 亮点七 】《指导意见》第15条明确了执行所得价款集中分配原则或一体分配原则
15.参与分配程序启动后,对其他已获准参与分配债权人案件中查控或者处置变现的执行款应当停止清偿,并移交给主持分配法院统一进行分配。


解读:

该条款强调的是货币类财产以及拍卖变卖的价款要移交主持分配法院进行统一分配,但其他法院查控的尚未处置变现、正在处置变现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可暂不移交并可依法予以变价,变价款应按《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债务人在全国不同地区都有财产,此时对所有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来说,该由哪家法院来分配财产变现款成为了现实问题。执行法院最关注的肯定是本院所立的案件,结合案件结案率、执行到位率等考核因素,往往会把本院所查控、变现的款项全部分配给本院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指导意见》规定了一体分配、集中分配的原则后,交叉保护了启动拍卖案件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的实体权益,同时也使得各债权人无需联系、往来于多家法院,降低了维权成本。
【 亮点八 】《指导意见》第20条明确了其他法院就主持分配法院执行所得价款要求冻结的处理,原则上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的进行
20.除上述的原则外,还明确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的情况。(1)请求协助执行法院受理的案件债权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准予其参与分配,并予以书面告知;(2)请求协助执行法院受理的案件债权人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且不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分配后无剩余财产的,不予协助,并书面告知理由。

解读:

针对这一规定,笔者以目前法院处置最多的房产为例进行解释。当被查封的不动产由处置法院拍卖完毕,买受人支付全部款项后,有不少当事人,甚至是代理律师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笔款项的性质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相类似,可以直接申请冻结。然而,之前我们多次提到拍卖、变卖款这一概念,此处的拍卖款实际上是由房屋转化而来,江苏法院在司法实务中认为一般需将房屋进行查封后,方有资格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理由是:被处置的房屋往往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复杂因素,申请查封的债权人除支付了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外,往往还需多次上门查看房屋现状,甚至有的房屋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获得,若支持“不劳而获”也准许进行参与分配,无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及享有担保物权、优先权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律师也是建议在明知或者运用调查令制度而获知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以免最终因自身原因造成“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局面。
【 亮点九 】《指导意见》第24条明确了参与分配方案错误的如何纠正的途径
24.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主持分配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经执行监督程序认定相关债权人的债权应当进入分配程序而未进入,或者分配方案存在错误的,主持分配法院应按该监督意见予以纠正。分配方案经异议之诉程序确定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和第五百一十二条均提到了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若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如何寻求救济。由于执行异议和对分配方案提起的异议是两个不同的异议程序,也直接导向不同的救济途径。因此,异议人在对参与分配事项提起异议之时应当对提出的事由加以分析,准确区分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事项,从而精准选用哪种异议程序来解决具体问题。
【 亮点十 】《指导意见》第9条明确了执行所得价款在参与分配之前,应当首先扣除的相关费用
9.执行财产在扣除下列相关费用后予以分配:(1)首查封案件保全费、主持分配案件申请执行费、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公告费、保管费、悬赏费、拍卖辅助费等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必要费用以及相关债权人为处置待分配财产垫付的必要费用;(2)执行财产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但已明确由买受人负担的除外。


解读:

该规定强调了首查封保全费予以首先扣除,其他轮候查封的保全费不能首先扣除而只能参与分配,再次体现出前两期文章中提到的首查封的“优越性”;申请执行费方面,强调只有主持分配案件的执行费予以优先扣除,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费不予以优先扣除,以避免参与分配的所有案件执行费扣除后无财产可分或可分财产大为减少的现象出现。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强制执行法》,执行领域更多的是运用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来处理实际问题。也正是这一原因,使得与审判程序相比,执行程序更为复杂,案涉财产过于分散,大量的司法解释相互交织,不同的案外人提出异议……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处理不一,建议当事人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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