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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战“疫”在行动 | 疫情期间企业劳动人事相关问题备忘录

华商律师 2023-08-25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上海、广东等地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于2020年1月28日下发。假期延长、延迟复工引发的劳动人事问题成为企业复工前后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现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供企业管理层和人事部门决策参考使用。


在阅读本文之前,华商律师事务所疫情应急法律专业委员会提出以下倡议:疫情无情人有情,面对疫情,企业和职工应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严格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防控措施,构建和谐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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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上班的员工,建议企业作为休息日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比原定假日(1月24日至30日)多出2020年1月31日和2020年2月1日两天,2月2日为星期天(本来就是休息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该两天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法定休假节日”。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分为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即: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节日”。其中,“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迟延复工,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紧急措施,该期间建议企业按照“停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2、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本次延期复工7天,理论上不超过企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有类似规定)

3、对于停工期间企业安排上班的人员,建议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外,采取一定的关怀和奖励措施,并就该措施与相关员工签署书面文件,避免纠纷。各地政策如果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当地政策执行。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前述“休息日”规定处理。


三、延迟复工期满,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岗,企业可以参考如下措施:

1、优先考虑远程互联网办公。

2、建议员工申请带薪年休假,或建议员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休事假、病假。为避免纠纷,该情形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实施。后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建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按旷工处理,且应支付工资。


五、从外地返岗工作的员工响应地方政府要求,自行隔离14天的,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由员工休带薪年假,企业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六、若员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人员,尚未被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不应计算在医疗期内。

七、如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当根据员工的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支付医疗期待遇。深圳地区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劳动合同到期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九、用人单位怀疑或发现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情况紧急的可报警求助。

十、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如提前复工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不适用延期复工通知的行业企业

1、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2、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3、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

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注:由于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需咨询、交流请与本文作者联系。


本文作者:华商袁韶浦、卢安琦、冷佳霖律师团队


此篇文章为华商疫情应急法律专业委员会推出的第一篇解读文章,此后将持续推出解读热点法律问题的专业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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