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华商原创 ▎从一则案例看消费金融公司的KYC义务

华商律师 2023-08-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文婷华商lawyer Author 文婷金融科技团队


1

    

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欺诈,以及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角度,监管机构必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严格落实KYC(即Know Your Customer)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将KYC义务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消费金融公司本身即为KYC义务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因此第三方的认证不能当然成为免责的事由。


为了合规,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履行KYC义务,最稳妥的方法当然是执行传统的面签制度,但是这也是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而消费金融天生带有普惠金融的特质,重点服务长尾客户,讲究效率,如何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提高KYC效率,成了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



2

目录:


一、案例简介

二、引申问题

三、KYC的法律概念

四、消费金融公司KYC义务的来源(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五、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履行KYC义务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民事风险)

六、结语



3

一、案例简介


有一对情侣,热恋期间,男方以做生意需要银行账户为由让女方提供银行卡号,女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张账户余额基本为0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了男方,男方因此将女方的该银行卡号绑定其微信号。接着,男方将女方的身份证偷拍下后,以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登录某消费金融机构的平台,以女方的名义办理消费贷款,提供了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并留下女方的手机号作为紧急联系人,在某消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到女方的账户后,男方又通过微信将该贷款提现和转账至自己的银行卡号,男方一直按月还款,女方对此一概不知。后来,男方与女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从此消失不再偿还贷款,某消费金融机构因此通过紧急人电话向女方催收,得知是女方本人后要求女方还款,否则将其不良贷款记录纳入征信,女方自此才得知“被贷款”,女方向某消费金融机构反馈,但某消费金融机构仍一直打电话催收,女方不胜其烦。


二、引申问题


从上面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要想解决该消费金融机构和该女方的矛盾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得到解答:


1、该消费金融机构与该女方是否成立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


2、如果金融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对女方未生效或者无效,该消费金融机构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而要想回答上述两个问题,还需先回答下述两个问题:


(1)消费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放贷是否需要像银行放贷一样尽到相同的KYC义务?


(2)以及判断消费金融机构充分履行该KYC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4、另外,作为金融消费者,在面对上述情况时,又有哪些手段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KYC的法律概念


对上述问题的解答,首先要了解KYC的法律概念。KYC是Know Your Customer的缩写,意为“了解你的客户”。该原则起源于200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KYC一体化风险管理》,我国也对该原则做了相应规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KYC流程具体划分如下四个部分:(1)客户识别,包括对客户身份信息的收集、验证和记录保存;(2)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风险信息,筛选可以与其开展对应业务的客户;(3)深入尽职调查,针对上一步筛选出的高风险客户进行更为深入的尽职调查,包括实地调研或者等收集更多信息,深入了解客户活动,从而降低洗钱、欺诈、恐怖主义融资等金融犯罪的风险;(4)简化尽职调查,如果被鉴定为低风险客户,那么可以对其简化尽职调查,比如小额消费贷款等。


KYC目前不管是在国际还是国内,主要适用于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洗钱、反欺诈等金融监管领域,但广义的KYC不仅仅是为了上述目的,也是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以减少金融消费者不必要的金融借款纠纷风险,如被冒名贷款的问题;另一方面,充分了解客户,也是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前提,金融机构开展与客户相匹配的金融业务,从而进一步降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风险,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消费金融公司KYC义务的来源(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五、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履行KYC义务将面临的风险(合规风险和民事风险)


 1、消费金融公司充分履行KYC义务的法律判断标准


有别于传统线下贷款,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基本采用线上全流程操作,消费金融公司无法直接与借款人面对面接触,传统的“三亲见”(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及证明资料的原件、亲见本人签名),或者又被称为是“面签制度”,难以适用,因此,互联网贷款业务中,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来进行用户身份核验。具体核验流程为:一方面,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合法、安全、可信的渠道取得客户身份确认信息,识别客户、账户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另一方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通过合法、安全且信息来源独立的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账户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并确保外部渠道反馈的验证信息与被验证信息之间具有一致性和唯一对应性。人脸、短信验证码、银行卡鉴权、微信、支付宝实名认证都是可以采取的措施。


从当前实践看,在提高客户真实身份真实身份的准确度方面,可以综合运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设备指纹等技术;在深入尽职调查方面,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深度挖掘相关数据信息,在了解客户行为、金融交易需求、职业背景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解读客户资金交易数据。据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搭建了互联网金融统一身份核验平台,整合身份证信息、运营商信息、银行卡信息等多种身份认证渠道,实现身份认证的一点接入。平台现已具备公民身份信息核验、银行卡账户信息核验、通信运营商信息核验、数字证书核验、人脸识别等5个模块共13种接口的核验能力,已接入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机构,有效帮助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总之,消费金融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进行如下KYC义务:(1)贷前身份核验:构建身份认证模型、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等进行核验留存;(2)贷后尽职调查或风险评估:在坚持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前提下,根据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在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加强客户的授信管理和风险评估可防范业务人员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出现超出客户需求和还款能力外的放款,以及产品和客户信用等级不匹配的情况。


2、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消费金融公司充分履行KYC义务的标准


KYC义务贯穿于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开展的全过程,但最基础和最关键的就是身份核验亦或是身份识别,这关系到消费金融公司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的问题。因此,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是否充分履行了身份核验义务对于其收回贷款至关重要,对于该义务的履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大量的判例,以下整理了几个经典案例,以资借鉴。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20年9月20日作出的《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卢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192民初31490号)显示: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某消费贷”,借款人通过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完成活体检测、实时拍摄人脸照片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和身份核验;还需绑定银行收款账户,通过银联四要素鉴权(银行卡的持卡人的姓名、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身份证号的真实性)服务审核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其提供的绑定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匹配。贷款审核通过后,被告需在线确认并同步生成包含各项贷款要素的贷款确认书或电子版审批结果,该确认书或审批结果包含借款人的电子签名。然后再由具备数字认证资质的公司出具出具《某数字认证中心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证明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及贷款确认书或电子版审批结果签署后未被改动。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通过人脸识别、四要素鉴权等对被告身份进行核验,原告提供的贷款确认书上有被告的电子签章且该签名已经过有认证资质的公司认证,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渝01民终7449号):法院认为,案涉支付宝账户显示该账户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银行卡号、手机号均与林昊招商银行62×××12账户开户时登记的相关信息完全一致;并且,案涉支付宝账户的流水表明,该账户还向林昊建设银行信用卡转款。上述事实足以表明该支付宝账户系林昊本人在使用,进而以该支付宝账户向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个人消费借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林昊本人的行为,而马上消费金融公司根据林昊的申请,从2017年6月8日至11月28日向林昊案涉招商银行账户发放贷款共计41200元,故林昊与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之间已建立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林昊辩称其并未注册过支付宝账户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王俊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富河园营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豫0191民初1827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未妥善保管自己曾用的居民身份证,导致该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被他人冒用开户、贷款而引发的纠纷。捷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未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在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亦未尽到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和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盲目贷款,后因该笔贷款未归还而将原告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致在银行系统内造成原告征信不良记录。捷信公司报送的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故其有义务协助取消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原告此项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邮政银行在涉案银行卡开户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仅核查了申请人出示的身份证,未认真将该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申请人进行比对,就为其开办了银行卡账户,导致他人冒用原告的身份开办了账户。但应考虑到事发当时银行系统尚未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当时技术条件不能达到精确识别客户身份的程度,在此情况下要求银行系统具备人脸识别系统的能力不尽合理,且邮政银行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杨海生、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湘01民终10782号):长银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核验杨海生身份信息的四要素截图、长银公司向发卡行核验四要素匹配的后台代码及其说明以及长银公司与发卡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实长银公司在放款前,核验了杨海生在开卡行的身份信息,确认了杨海生的身份。即便杨海生上诉主张申请贷款并非其本人操作,但杨海生把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同时交由其妻子童春玲保管和使用,长银公司有理由相信网上操作行为系杨海生本人所为,故法律后果应当由杨海生本人承担。因此其通过网络平台向长银公司申请贷款后签订的《个人借款额度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长银公司与杨海生之间的金融借款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故杨海生上诉主张其与长银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并不承担还款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3、消费金融公司未充分履行KYC义务面临的风险


(1)行政处罚/合规风险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看,不管是为了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欺诈,还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消费金融公司都必须充分履行KYC义务。虽然目前就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具体履行KYC义务的标准尚不非常明确,而且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不涉及到开户,金额通常较少,风险等级比较低,因此银保监会在对消费金融公司在KYC义务履行判断标准上并不采取与商业银行完全一致的监管要求,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身份核验上可以接受第三方的认证,但是也明确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严格参考适用商业银行KYC的做法。而且随着最新的监管政策出台,银保监会已经明确消费金融公司需承担最终KYC义务主体,不得将核心风控外包,即不能以第三方的措施免除自身需履行的KYC义务,并且要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


在过去,正是消费金融公司存在KYC漏洞,在身份核验上和贷后管理上并不完善,缺乏商业银行的强抗风险措施,各种“骗贷”事件层出不穷,既扰乱了金融市场,容易导致金融风险,也导致最近几年爆发式的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因此,监管机构加强了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KYC义务履行上与商业银行一视同仁,最近几年更是针对其开出大量的罚单,部分处罚案例如下图:

从上述行政处罚的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金融公司未充分履行KYC义务将主要面对以下风险:一是违反了《反洗钱法》身份核验的义务;二是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消费贷款用途不合规,违反了审慎经营原则;三是遭到金融消费者投诉,未及时处理异议违规,违反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四是未充分核实身份导致金融消费者征信问题,最终被法院认定属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责任,也会因违反征信管理条例和引发个人贷款风险而被处罚。


(2)民事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未充分履行KYC义务有可能引发的民事风险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


一是金融借款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者未对名义借款人生效。从上部分几个法院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消费金融公司与名义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有效的证据标准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证明名义借款人即为合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般分配给消费金融公司。如果有电子签名的,消费金融公司应该申请鉴定其是否为名义借款人的签字;如果是通过第三方核验的,消费金融公司还需对第三方核验的准确性举证。另外,法院对于金融借款合同有效性同样有要求,虽然可以是电子合同,但是该电子合同应该具备身份识别程序,即在金融消费者签署合同、完成贷款发放时,消费金融公司应该要求金融消费者使用密码、数字证书、银行卡等来识别身份;用于识别身份和指令的,应当提供代码或口令,包括但不限于登陆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等。如果消费金融公司仅凭个别认证措施或者完全依赖第三方的核验,仍然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消费金融公司未充分尽到身份核验义务,未取得名义借款人的授权,该合同不对其生效,名义借款人无需偿还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向实际借款人要求还款或者报案。


二是根据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当借款人逾期达一定天数后必须上报征信,这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消费金融公司未充分履行KYC义务而被认定为名义借款人无需偿还贷款,那么消费金融公司上传名义借款人的征信问题就属于侵权,侵犯了名义借款人的姓名权或者信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孟蓝图与许俊豪、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川1623民初1233号):法院认为正是由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才导致被告许俊豪侵犯原告孟蓝图姓名权的行为得以最终实施成功。因此,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于原告孟蓝图被侵权的后果存在过错。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虽然与被告许俊豪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但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孟蓝图姓名权被侵犯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俊豪在本案侵权过程中既无共同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其他的意思联络,双方也不存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故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孟蓝图因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告许俊豪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该不良信用记录对原告孟蓝图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原告孟蓝图实际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妨碍了其内心的安宁,其社会评价也必然因此而降低。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孟蓝图在姓名权受到侵犯、导致名誉受损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原告孟蓝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关于原告孟蓝图主张的交通费损失,考虑到原告孟蓝图为解决本案纠纷必然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酌定其交通费损失为300元。



六、结语

相信通过上述对消费金融公司的KYC义务的分析,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应该说本文在最开始提出的几个问题读者心里面都应该有了各自的答案。


回到本文最开始的案例,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看下该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是身份核验不充分,仅依据男方提供的女方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就提供了贷款,既未进行人脸识别,也未核对身份证原件,而且也未通过银联四要素鉴权(银行卡的持卡人的姓名、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男方是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只是提供了信息,而未进行验证,即未取得女方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的验证码,可以初步认定该消费金融公司未尽到身份核验的基本义务,未充分履行KYC义务;二是在女方提出异议后,未及时处理,反而继续催收,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三是鉴于该消费金融公司未尽到身份核验的基本义务,女方不知情,事后也不追认,那么该金融借款合同很可能对女方没有效力,无法要求女方偿还贷款,最后有可能因引发个人贷款风险而该消费金融公司被行政处罚。


本文先从一则典型的案例开始,然后分析了消费金融机构的KYC义务边界,希冀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帮助。


本文由华商文婷金融科技团队撰稿:文婷律师、蒋文文律师、谢焱律师




华商
往期精彩推荐

华商荣誉 ▎华商荣登“2020 ALB CHINA中国最大30家律所”榜单华商业绩 ▎华商龙岗成功中标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深航2020年民航类律师库项目
华商动态 ▎华商举行“理解法官思维,提升知产案件办案质量”讲座ALB专访华商高树主任:厚积薄发优化律所管理,持续深耕领跑大湾区
华商动态 ▎新疆律师同仁来访华商,探讨构建深圳新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新模式
华商动态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邓辉一行来访华商深圳市委法律顾问聘任仪式举行,市委书记王伟中为华商党委书记曾铁山颁发聘书
华商原创 ▎长租公寓高金融杠杆“暴雷”,房东和租客如何维权?华商动态 ▎罗湖区司法局局长谌小林一行莅临华商走访调研华商业绩 ▎华商助力华鹏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深交所审核通过
华商原创 ▎红筹拆除及回归重点问题探讨
华商业绩 ▎华商助力泰晶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