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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说法】法院与民政之间婚姻信息共享“盲区”亟待填补

2014-08-05 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明月律师点评:国人好证书,拿个判决书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总感觉不如拿离婚证有底。况且,离婚判决书里隐私一大堆,事无巨细历历在目多尴尬。然而,中国人民的智慧可是无穷滴,这不,深圳法院在判决离婚后,也可以直接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明》啦。明月律师认为这个创新很有价值,值得全国法院推广!


[提要]法院和民政之间由于缺少“婚姻信息”互联的机制和设施,造就了婚姻信息不能共享的“盲区”。随着当前各类婚姻纠纷事件的不断出现,这一“盲区”亟待填补。

  当前,到民政局登记办理协议离婚和到法院起诉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并轨运行,但法院和民政局之间的信息并不联网。一些当事人通过法院离婚后,没有到民政局更改婚姻状况,造成从民政系统查询的婚姻信息不真实,一些骗婚、骗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因此时有发生。(8月2日工人日报)

  婚姻对于家庭和个人而言是严肃的,结成或解除婚姻更应该体现出真实性和严肃性。然而,由于法院和民政之间不能信息共享,造成的一些特殊“婚姻”游离在两者之间,让“婚姻”二字的严肃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法院和民政之间由于缺少“婚姻信息”互联的机制和设施,造就了婚姻信息不能共享的“盲区”。随着当前各类婚姻纠纷事件的不断出现,这一“盲区”亟待填补。

  该“盲区”的存在,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给民政和法院的相应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被动。今年5月,河南南召法院判定的一起补办结婚证的案件,就涉及到该县民政部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补办的当事人的结婚证,与法院离婚调解书内容相悖的情况,最后法院判定县民政局为当事人补办结婚证无效,予以撤销。这看似“补证”惹的麻烦,实际上是法院与民政之间没有第一时间内实现信息“沟通”所致。此外,由于不能实现“婚姻信息”共享,一些人为了避税、逃债、骗取住房、社会福利等,利用这一“间隙”,上演假离婚、假结婚的“大戏”,一出接着一出,这不仅挑衅了婚姻的严肃性,而且还挑衅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应当看到,这一“盲区”的根源在于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和到法院诉讼离婚这两种当前我国存在的法定离婚方式。两种离婚方式并轨运行,双方信息不通,诉讼离婚判决生效后,法院并不负责通知变更登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仍然显示“已婚”状态。只有当事人主动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态变更后,才会更新婚姻状态。而事实上,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的极少。

  填补法院和民政之间的婚姻信息“盲区”迫在眉睫。有法学人士认为:“当前应及时出台应对之策,推动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建立公民婚姻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这不仅反映了法学界的心声,更反映了公众的心声。期待各级各地法院和民政部门之间,能联起手来,尽快破解这一课题。通过整合“婚姻信息”资源,强化建设措施,打造信息共享平台,让“婚姻信息”更加客观、实在,从而避免因婚姻信息“盲区”而导致的各类纠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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