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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变丈夫”:公众公司的“家事信息”披露义务 | 实务研究

2017-01-09 高明月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爱科赛公告:“姐夫”为何变“丈夫”?


近日,深圳市爱科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2062,证券简称:爱科赛),因其发布的相关公告而“走红”。爱科赛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于2016年12月7日在新三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的部分内容如下:



请注意该公告中“袁诚文系瞿学萍姐夫”的表述,姐夫携小姨子入主新三板挂牌公司爱科赛,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乐融融,不足惊奇。但出人意料的是,在一周后(2016年12月13日),爱科赛又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更正公告),该公告的部分内容如下:


这份更正公告更正了人物关系的表述,但并未就更正原因进行阐述,引发诸多揣测。就公告文义理解,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袁诚文和瞿学萍本来就是夫妻,之前公告表述为“姐夫”纯属笔误。另一种可能是袁诚文原来是瞿学萍的姐夫,后来袁诚文(离婚后)又和小姨子瞿学萍结婚,成为夫妻,但公司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公告内容需要更正。


第一种可能是否成立?恐怕不能成立。爱科赛于2015年2月6日发布的公告《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就明确记载“袁诚文、瞿学萍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袁诚文为瞿学萍之姐夫”,这显然不是笔误。因为根据常识,如果双方是夫妻关系,就直接表述为夫妻关系,不可能出现“亲属关系”、“姐夫”这样的表述。也就是说,基本可以判断袁诚文、瞿学萍原来确实是“姐夫和小姨子”关系。


如果上述分析正确,原来是“姐夫和小姨子”关系,后来变成“夫妻关系”。关系称谓的转变,意味着法律关系的变化:


一、姐夫和姐姐离婚;

二、姐夫和小姨子结婚。


“江南皮革厂倒闭了,王八蛋老板黄鹤,带着他的小姨子跑啦。”


从目前新三板公告内容来看,袁诚文、瞿学萍并没有披露先“离婚”、后“结婚”的信息。


公众公司“家事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问题来了,如果上述推测成立,本案中姐夫和姐姐离婚,姐夫和小姨子结婚,姐夫真的变成了丈夫,当事人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根据爱科赛的公告,袁诚文原持股比例为17.6647%,其离婚、结婚到可能会导致其股份权益发生重大变化,应该及时发布公告。当然,如果袁诚文和“姐姐”离婚,财产分割时并未影响到袁诚文所持有的爱科赛的股份(如“姐姐净身出户了”),其可以不公告。如若此,离婚不公告,其与小姨子结婚也是需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在两个转让日内公告的,而不是等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后再公告(具体理由可以参照“游久游戏”的案例)。


根据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NO.43


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2016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布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于“未及时履行结婚及相关信息”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代码:600652,证券简称:优秀游戏)的股东刘亮和代琳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明月律师曾撰文《结婚未披露,游久游戏大股东被通报批评》评论。在这份通报批评处分决定书中,刘亮和代琳结婚的信息就被认定为“结婚导致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属于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事项”,股东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就要遭受处罚。


结婚、离婚都是“家事”,属于个人隐私,为何要变成“公事”,去披露给公众呢?因为离婚、结婚的当事人不是普通人,是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结婚、离婚这种事情,一般都会导致股东权益发生变动,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于这种事项,股东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游久游戏的案例是结婚的案例,更多是大股东离婚的案例。从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而言,结婚尚且需要披露,更何况离婚。譬如前几天见诸报端的云南首富夫妇离婚案,媒体就从上市公司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代码:002727,证券简称一心堂)的公告中找出端倪:大股东阮鸿献、刘琼协议离婚后,双方签署了一份经过公证的股票所有权分割声明书,并据此办理了股票分割。


按照我国《婚姻法》,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共患难容易,同富贵难,巨大的利益面前,能像云南首富夫妇这般体面协议离婚、一起去公证是非常不容易的,多数人可能要通过诉讼解决、对簿公堂,这往往就意味着纠纷与动荡。


不论哪种离婚,都会导致大股东资产缩水,影响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更有因为大股东“家事”未处理好,导致公司上市不成、中道崩殂的失败案例,令人惋惜,土豆网案例就是一个反面典型。2016年11月,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因“发行人股东个人婚姻诉讼导致股权在较长时间内不稳定”等原因导致IPO被证监会否定,也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当然公众公司的“家事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仅仅包括婚姻信息,还包括继承信息。及时履行“家事信息”披露义务,是监管合规的要求,更是对投资者的负责。对于公众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而言,自己的家事不是“私事”,而是“公事”,一举一动都要披露,一大群人也都在关注着,家事处理的不好,导致股价下跌,是会影响一大群人的利益的。


企业做得好,家庭未必经营得好。


如何才能处理好自己的家事,做好公众公司的“家事治理”,不让“家事”掣肘“公事”?这是一门大学问,是值得每个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持续学习的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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