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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日记(四):守护特殊群体:港人的智慧与努力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昨日小文《游学日记(三):特殊需要信托》,从立法层面管中窥豹,港府为民竭虑,可见一斑。香港的《精神健康条例》,立法集大成,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的照顾与监管,细致详尽、科学合理,令人赞叹。司法层面,监护委员会和香港原讼法庭、高等法院各司其职。参见前日小文《游学日记(二):监护委员会》行政方面,香港的社会福利署,是特殊人群的托底依靠,进可设立特殊信托,退可义担托底监护。参见前日小文《游学日记(一):香港的复康服务》


司法、行政及民间力量方面,各方力量通力合作、各司其职、求同存异、正向激励,在特殊群体人身、财产守护两大方面都做到了极好的动态平衡,具体表现如下:


人身守护


香港小政府、大社会,依法治港,放权于民。政府治理功能的实现,很多通过政府购买民间服务来实现。譬如游学第三天参观学习的邻舍辅导会(Neighbourhood Advice-Action Council),就是在香港排名非常靠前(应该排前五)的非营利组织,规模庞大,每年可获得大量政府资金资助以及民间慈善捐赠的民间公益组织(已被认定为慈善机构,获得了税务豁免的资格)。


邻舍辅导会所服务的群体,涵盖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青少年服务、安老服务、康复服务、社区发展服务、内地服务、教育服务等。游学的第三天,我们从邻舍辅导会康复服务总监蔡黛群老师这里,学习到了非常专业、细致、人文的知识和经验。通过蔡老师的分享,我们感悟到,邻舍辅导会所提供的专业康复服务的特点:以残障人士的整体需求为依据,尊重他们的意愿和感受,提供以人为本的专业服务,协助他们达成全面发展,鼓励他们参与义务工作,融入社会,并推动社区人士接纳他们……


(邻舍辅导会九龙区康复服务总监蔡黛群老师作分享)


事实上,特殊人群(如智障人士、自闭症人士)也有与常人无异的需求(生理需求、社会需要)。在香港,康复服务强调共融,不会把特殊人群圈养起来,但社会认知、理解、接受需要过程,公众教育也需要时间。通过几十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香港民众已经理解接受了。在这个过程中,特殊家庭的家长们也会组织起来,发出呼声,从而引发政府关注,争取更多的权益。我们在第一天参访的“学前弱能儿童家长会”,就是这样的家长组织。相应的,家长组织的发展,汇聚为民间公益力量,也客观上为政府分忧解难,政府和民间求同存异、通力合作,这就是良性互动的具体表现。


邻舍辅导会作为香港的专业、大型公益组织,旗下汇聚了大量的专业人士,第三天下午给大家分享的陈玑逦博士,其本身就是邻舍辅导会旗下康盛支援中心的临床心理学家、博士。其从行为处理、情绪管理方面给大家带来精彩分享。以监护、照顾自闭症儿童为例,未来的监护人(不论是不是家长)其实都是需要努力学习、反思,如何才能透过表象找出内在的规律,如何才能通过科学诊断、心理分析、理性引导等方式来履行义务,成为专业与爱心兼具的监护人。这些都不是容易回答的问题,作一个合格的监护人,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教学相长、知行合一,永无止境。


(邻舍辅导会黄大仙康盛支持中心陈玑逦博士作分享)


财产守护


特殊人群普遍面临的三个主要问题:1、该住在哪里?2、该接受什么样的医学治疗和服务?3、财产如何管理和运用?记得游学第一天,李刘茱丽女士给大家分享了香港的监护委员会,监护委员会权利的边界是明确而具体的,前两个问题都可以解决,但在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面,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限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其额度是不超过16500港币/月。


现在问题是,超出该额度的财产怎么处理?譬如被监护人有房产的情形,监护人没有权利,谁有权利?对于一般经济状况的特殊家庭,当被监护人财产消耗完毕后,香港健全福利体系即可发挥作用,被监护人每月也可以收到几千港币的社会福利救济。但对于经济状况较好的被监护人,其财产金额可能较大,监护人没有权利的话,那谁有权利?具体该如何管理和运用?


在第二天的访学中,香港大律师周伟雄以香港《精神健康条例》为依据,给大家系统全面地介绍了香港的精神健康法律及精神障碍者财产管理制度。所谓“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英文意译:MIP(mentally incapacitated patient,以下简称MIP),具体包括两种情况:精神紊乱(mental disorder)或弱智(mental handicap)。本文所述及的特殊群体,一般都会落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范畴。


《精神健康条例》对于MIP财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一句话概括:全部权力归于法院。也就是说,在监护人16500/月的权力范畴之外,一切都交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这种自由裁量权,既包括法官直接决策,也包括法官来授权“产业受托监管人”来执行,甚至可以由法官来帮MIP人士订立遗嘱。



相类似的案例中,大陆的实践是完全不同的,大陆法院的唯一义务就是帮助MIP人士指定监护人,剩下的人身、财产事宜都交给这位指定的监护人了,至于这位监护人具体做了啥事?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只要这位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没有被法院撤销,其做的决定都是合法有效的,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被监护的MIP人士承担。


众所周知,香港司法程序的特点就是:时间漫长、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可以想象的是,MIP人士,尤其是拥有较多财产的财富人士,如果其财产管理的权力最终都交给了法庭,那么其本人以及其监护人的时间、经济成本都是非常巨大的。譬如说,如某人丧失行为能力,其对外投资的某公司股权如何处理?出售还是保留(收股息)?不同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没法通过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立法,具体问题只能就给法官来决定。在明月律师所承办的涉港案例中,已经出现过类似的情形,漫长的法律程序,对各方都是煎熬和痛苦。


(和香港周伟雄大律师合影)


是否有机会避免交给法院裁量所可能导致的低效率、高成本风险呢?事实上,香港MIP人士可以在头脑清醒、有行为能力时,提前设立一份《持久授权书》(EPA: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为此,香港早于1997年就专门颁布了《持久授权书条例》,按照香港政府律政司的表述,《持久授权书》至少有如下作用:


  1. 容许个人选择谁人(可多于一人)会在他/她变为无能力照顾自己的事务时,代他/她这样做;

  2. 避免为委任另一人照顾个人事务而展开昂贵和可能扰人的法庭程序;

  3. 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个人财产;

  4. 免却家人管理其事务时,可能要面对极大的困难和烦恼。


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的规定,完成一份有效的《持久授权书》,需要符合法定的格式(不能随意删减示范文本的条款),也需要医生、律师的见证,还需要去香港高等法院注册。相较于20年后(即2017年)大陆《民法总则》框架下的“意定监护”,香港持久授权委托的形式要求是更高的,有意愿设立EPA的港人有蛮多,但是真正能落地却很少。


(香港持久授权书部分示范条款)


三天的参访学习,行程虽只过半,但明月律师已能大致勾勒出香港全社会围绕特殊群体生命轨迹而建构的全面、立体的五大守护体系:

  1. 香港社会健全的康复福利体系是坚实的基础;

  2. 在人身监护方面,有“监护委员会”这样的汇聚民间智慧的类司法机构;

  3. 在人身照顾方面,有像邻舍辅导会、学前弱能儿童家长会这样的民间力量;

  4. 在法律层面,《精神健康条例》是核心法律,《受托人条例》、《持久授权书条例》、《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是辅助,至于特殊需要信托,也可以视为法律领域的创新之举;

  5. 在司法层面,香港的法院是守护特殊人群的最后防线。律师、医生也可以视为司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港数日,收获颇多,港人的善良勤劳低调,港人的务实细节人性,不经意之间的光辉显露,总能触动你内心的柔软。对于特殊群体守护,港人数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和努力,经年累月、水滴石穿,独木终成密林、涓流汇就大川,一套彼此呼应,有机联动,立法、司法、行政和民间力量良性互动的体系已然建成。广厦千万间,寒士俱欢颜!


或许,他们守护的是不仅是特殊群体,更是香港的价值和灵魂。


(完)


(游学队伍和邻居辅导会老师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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