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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婴幼儿被单独隔离,有法律依据吗?|明月说法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关于上海婴幼儿被单独隔离一事,明月律师前两天写过一篇文章:《上海婴幼儿被单独隔离,谁该反思|明月说法》,对此事进行了批评!


昨天明月律师看到一段视频,有心理学专家呼吁“停止让7岁以下儿童单独隔离”,专家给出了专业的分析:儿童感染,如果单独隔离,对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不利。如果是7岁以下的幼童,将可能对儿童身心健康(尤其是大脑发育)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另有蒙特梭利教育专家慨叹:生命诚可贵,但缺乏爱的生命,又能有多少价值呢?!



2022年4月4日,上海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卫生健康委一级巡视员吴乾渝就家长陪护问题,说了两点: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防控工作要求等,感染者应当与非感染者隔离。按照分类收治的原则,我们已经明确,如果儿童家长同样是阳性感染者,可以同住在儿童区域陪护照顾,一起接受观察治疗。


2、对于儿童感染者,如果家人不符合陪同条件,且患儿小于7岁,将在公卫中心接受治疗;其他大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家长符合陪同条件的低龄儿童感染者,将主要在集中收治点隔离治疗,并配置专业的儿科医疗团队,保障患儿得到规范专业的治疗和生活照料。


卫健委领导的说法,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形:

情况1、7岁以下儿童感染,家长没感染,儿童单独进公卫中心,家长不能陪护照顾。

情况2、7岁以上儿童感染,家长没感染,儿童单独进方舱,家长不能陪护照顾。

情况3、儿童感染,家长也感染,家长可以陪护照顾。


据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儿童感染,家长要想陪护照顾,只有一个选择:主动让自己感染!

面对如此荒谬的结论,明月律师从法律角度简单阐述几点看法:

一、《传染病防治法》并无“家长不能陪护照顾感染儿童”之规定。相反,该法第一条就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家长陪护照顾已感染的儿童,一起隔离,接受观察治疗,并不会导致疫情的扩散与流行。因此,家长(不论是否感染)陪护照顾已感染的儿童,并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二、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202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之附件4《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第二条“接触者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防控方案”,不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还是居家医学观察,都是允许家人陪同的,只有“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的陪护人员。相比国务院出台的方案,上海的做法显然更加严苛,依据何在?不得而知!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据此规定,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明月律师认为,此处的“特殊、优先”,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不要将未成年人和其父母强行分离。
四、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1991年12月29日批准加入)亦有相关规定:


第3条规定: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须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


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加入国,该公约在我国亦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据该公约规定,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父母的权利,尊重儿童父母的意愿,不得随意、强行将儿童与父母分离。

五、疫情防控,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健康与秩序,个体权利的牺牲再所难免。尽锐尽出,雷霆之力,特殊时刻,执法者或许不再受到监督,但执法者不应被工具理性(严格、高效、无情)遮蔽了双眼,忘记了法律的价值理性(自由、平等、尊严);更不应因此而失去生而为人之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仁”,仁慈之心,爱人之心,老吾老、幼吾幼之心……
当“人”失去了“仁”,我们就看到了医院拒收救命悬一线的哮喘患者,120拒借除颤仪放任患者无奈死去,防控人员强行将感染幼儿和父母分开……道理是一样的,失去了“仁“,剩下的唯有平庸之恶,每个人都可能是作恶者,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一声叹息!曾经的理性、包容、充满人文关怀的大上海,如今竟堕落到连良知、人性都无处可寻的真“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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