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手的山芋:谈谈监护人的财产处分权|明月家事评论·第12期
2024年3月1日,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官微刊登一篇案例评析《当我老了,我的财产谁做主?》,内有详细的案例介绍以及诸位家事法律专家的点评。
明月律师受邀请对案例作点评如下:
家庭成员担任监护人时,往往重视人身照管但忽视财产隔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财产边界模糊、出现混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法院发现存在这种“混同”,就会要求监护人举证证明其必要性、合理性,否则就会做出对监护人不利的解释。这种司法审判的依据是《民法典》“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二审法院仅判决监护人向被监护人返还财产本金,未支持返还收益,系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为本案的一大重要事实背景是“被告之前对于被监护人长达17年的照料”,法官基于此事实前提对于监护人“财产混同”的责任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豁免。
明月律师认为,人性是有弱点的,“人、财”大权在手的监护人也不例外。从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引入民事信托工具,做到“人财分离”。
二、引入监护监督机制,避免利害关系人挑战。
三、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尤其是老年群体)应该主动运用各种法律工具(譬如意定监护、民事信托等),未雨绸缪地为自己做好安排,保障自己人生晚年的幸福与尊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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