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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返还全部款项,还要赔偿利息损失,以不当得利起诉卡主,法院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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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黑白判官,作者:黑白判官
本案例中电信诈骗被害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卡主,要求卡主返还转入其账户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一、案件概况
审理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二、诈骗经过
三、法院观点
(一)不当得利
本案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9800元,该款项被告亦确认收到,双方之间此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因此受到损失,被告因此获得利益,且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获利与原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利的法律根据或合同上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双方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被告抗辩称其案涉银行账户收到相应转账前后为他人操作,且收到该笔转账后已立即转出,其本人并未获利,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诉讼证据
四、案件点评
1、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2、不当得利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较多法院不支持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本案法院支持较为难得。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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