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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新行政复议法适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会务组 ZUEL法商研究
2024-08-26

2023年10月25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法商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协办的“新行政复议法适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长沙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30余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司法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司法局、十堰市司法局、孝感市司法局、荆州市司法局、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等实务部门的60余位领导和实务工作者齐聚中南大,就正确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展开深度研讨交流。





开 幕 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特聘教授、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秦小建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学平,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特聘教授、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方世荣,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院长陈凌,先后发表致辞。






第一单元

主旨演讲:新行政复议法的主旨

本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特聘教授、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方世荣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商研究》主编助理、编审谭冰霖共同主持。




主旨演讲一:

“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变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万华以线上方式,作题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变革》的主旨演讲。王万华教授首先对行政复议主渠道新定位进行解读,详细介绍了主渠道新定位的产生背景,并指出主渠道定位包含整体数量和个案质量两个基本要求。梳理了新行政复议法8个方面的制度调整,并围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行政复议范围、扩展复议前置范围、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行政复议决定等方面提出见解。



主旨演讲二: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待明确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王青斌作题为《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待明确的问题》的主旨演讲。王青斌教授分别从行政复议范围中待明确的问题、行政复议管辖中待明确的问题、行政复议调解问题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问题等4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认识与思考,并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提出建议。



主旨演讲三:

行政复议的整体观与整体设计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秦伟作题为《行政复议的整体观与整体设计》的主旨演讲。高秦伟教授认为,作为方法论的整体观要求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应当置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一方面,从整体观的角度讨论中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的各自定位及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应分析各种价值理念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影响,整体性思考公正性与专业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等价值取向的平衡。通过强调行政复议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快速、便捷、审查全面等优势,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质量。



主旨演讲四:

新行政复议法的实践要求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二处处长陈碧文作题为《新行政复议法的实践要求》的主旨演讲。陈碧文处长指出,学习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是全体行政复议人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他围绕“服务大局”的关键词,分别从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几个方面阐释了新行政复议法的实践要求,对我们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与谈环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马生安对行政案件数量少的原因作了分析,指出行政复议能否公正高效解决行政争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并对无效行政行为能否进行调解提出见解。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处处长邵浔岚介绍了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的相关情况,指出在新行政复议法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下将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增强办案力量,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业务水平,为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做好万全准备。



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处长、行政复议处负责人欧阳江波表示,新行政复议法颁布后,行政复议工作机遇与压力并存。下一步,武汉市行政复议工作将内挖潜、重程序、强监督、防风险,多措并举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施何梅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发表了自己对新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前置规定的看法,以及对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期待,并对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互动关系提出探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特聘教授、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秦小建就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之间的整体设计以及行政复议监督与救济功能的衔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自由讨论环节


西南大学法学院贺奇兵副教授、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黄俊涛律师等与会代表分别就主旨演讲环节的有关问题提出探讨。





第二单元

新行政复议法的理论创新



本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雷主持。



报告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视域中行政复议制度的双重面相




武汉大学法学院梅扬副教授作题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视域中行政复议制度的双重面相》的主题报告。梅扬副教授以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实质效果作为研究背景,基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命题,提出行政复议制度应具有司法化和行政化之双重面相。一方面,司法化面向要求保障行政复议的中立性、亲历性和复议决定的不可诉性;另一方面,行政化面向要求发挥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效率性和便利性优势。



与谈环节,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袁博首先肯定了纠纷解决机制这一话题的重要性,认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并阐述了他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的不同看法。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耿盼充分肯定了梅扬副教授文章的写作结构与逻辑框架,并总结了关于“行政复议应当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和“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公信力”的会议共识。



报告二:行政复议实现主渠道定位的内在逻辑与制度呈现——兼评《新行政复议法》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思阳作题为《行政复议实现主渠道定位的内在逻辑与制度呈现》的主题报告。韩思阳副教授在报告中指出,行政复议应当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实现该定位应当强化其区别于司法化的独特优势,而非依靠行政复议司法化或复议双被告制度,通过调动复议机关内部需求,激活复议诉讼之间的良性竞争,以提升复议公正性。



与谈环节,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君瑜认为行政复议的首要定位属于政治决策的问题,而非法理学上非此即彼的关系,行政化和司法化都不能否认对方立场所主张的观点,他指出实现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复议的主渠道有直接进行复议而非诉讼和复议决定后尽可能少提诉讼两条路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庞远福对韩思阳副教授所提出的不宜司法化后行政复议的发展趋势发表了见解,并提出正当程序化与复议司法化、行政化的关系以及行政复议机构未来定位的应然面相等未尽问题。



报告三:行政复议制度宪法委托的依据溯源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奇兵作题为《行政复议制度宪法委托的依据溯源》的主题报告。贺奇兵副教授的主题报告聚焦于《行政复议法》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惯常性表达,他对行政复议法与宪法价值互动中的宪法根据进行追溯,认为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立法依据的宪法只能是形式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典,实质宪法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宪法价值秩序阐释的理由依据。



与谈环节,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春华认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达中,宪法指的是全部的宪法法条,而不局限于报告中所梳理的内容,他认为宪法的每一条都有可能作为宪法的价值委托贯彻到行政复议法中。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思雨指出,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新增的主渠道化解行政争议等目的是否能在宪法上寻找依据在学界尚未形成共识,并基于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第三单元

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创新


本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庞远福主持。



报告一:复议双被告制度的得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俞祺作题为《复议双被告制度的得失》的主题报告。俞祺老师首先提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这项改革是否成功的问题,然后就复议直接纠错率、复议再诉率、复议案件数量三项成效指标进行分析。在基于现有数据和访谈材料综合对比并排除其他假设的基础上,他得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实效性提升的结论。



与谈环节,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副处长宋爽结合俞祺老师的论文,指出当前行政复议机构面临的现实问题,并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考核提出见解。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菲律师赞同复议双被告制度提高了行政复议审查强度的观点,并从增加行政成本、减弱行政复议机关公信力两个角度阐述了复议双被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报告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优化路径研究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胡萧力作题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优化路径研究》的主题报告。胡萧力副教授从立法、法理两个层面阐述行政复议委员会面临的功能定位困境,从规范依据、制度目标等方面,主张设立一种“强咨询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并针对这一主张提出相应实施路径。



与谈环节,十堰市司法局副局长郑隆波从实务层面谈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成立历史和建设现状,并指出行政复议在未来实施中需要更加注意合规与程序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雷从行政复议和备案审查两方面进行类比分析,论述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性功能的力度,同时指出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两方面展开充分说理。


报告三: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影响




长沙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敬作题为《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影响》的主题报告。韩敬副教授介绍了《信访工作条例》实施的七个亮点和信访与行政复议的现状,分析了《信访工作条例》实施后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影响,并提出《信访工作条例》实施背景下信访与行政复议的有机衔接路径。



与谈环节,通山县司法局局长盛学农肯定了本篇文章的调研方法,介绍了通山县在行政复议案件方面做到应收尽收、应诉尽诉的实践做法,并提出应当提升基层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的建议。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胡胜泉律师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认为行政相对人在复议和信访的道路选择上会倾向于选择最有利于解决诉求的道路,应更好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诉求的功能。



第四单元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圆桌沙龙

该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特聘教授秦小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周锐恒共同主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侯士宇从实务角度阐述了自己对新行政复议法实施的理解,对于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落地,侯士宇法官认为需要有配套制度的保障和有效发挥调解的作用。



孝感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王辉就行政复议前置问题、行政复议案件管辖问题发表了见解。



十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饶哲就自己在学习适用新行政复议法中遇到的一些困惑及问题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荆州市司法局行政应诉科副科长周永梅阐述了自己在实务岗位对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所获的经验与看法。



汉川市司法局副局长胡秀红认为行政复议应在司法化和行政化中找到平衡点。



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应诉科二级主任科员陈怡就行政案件数量、办理期限、办理流程、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能定位、工作人员与机构要求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石首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股副股长姚玉洁指出,实务中存在对于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调解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判断不清,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工作资质与数量较难达到标准等问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监利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刘亚辉就新行政复议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


洪湖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股工作人员汪宇行结合洪湖市行政复议的现状,分析了目前行政复议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城市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田婷认为不必对新《行政复议法》中有关程序设定的相关问题太过担忧,应在实践中探索摸索慢慢分析解决。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黄俊涛非常关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纳税争议案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相关规定,并阐明了他对此问题的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马慧颖认为,为确保《行政复议法》有效实施,有必要就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说理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沈斌晨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可借鉴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全新审理员制度改革中的有益的经验。


闭 幕 式

闭幕式环节由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院长陈凌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商研究》主编助理、编审谭冰霖作会议总结。谭冰霖对莅临本次研讨会的学界同仁、实务专家和会务组同学表示衷心感谢,他认为本次会议展现了浓厚的学术氛围、高雅的理论品格、鲜活的问题意识和丰富的经验质感,并从新行政复议法的修法主旨、理论逻辑、制度创新和实务探索四个方面进行了会议总结。他指出:本次会议研讨既有法学理论的宏大叙事,又有制度细节的寻幽探微,会议成果对行政复议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优化具有参考价值。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新行政复议法适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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