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黄俊涛律师受邀参加湖北财税法学年会,就“优化税制结构”问题进行讨论

中南律税
2024-08-26

2022年11月12日,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江西财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江汉大学等高校专家、实务界多位税务律师以及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年会。我所律师黄俊涛受邀参加年会并发表讲话,提交的年会论文《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的纳税担保法律制度再审视》获得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



优化税制结构,平衡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的关系,推动共同富裕(讲稿)







黄俊涛律师以二十大报告中的财税内容为引,就“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分配制度”两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二十大报告中,直接涉及财税工作的表述有:

1.在“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部分,提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2.在“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部分,提出“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


3.在“九、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一)完善分配制度”部分,提出“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4.在“九、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部分,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5.在“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部分,提出“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税制结构。立足新时代新征程,立足中国式现代化,优化税制结构,应优化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提高税制整体公平程度;应优化税种结构,提高税制整体运行效率。马克思曾言:“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政府职能的实现依赖于税收的支持。税收的职能由不同的税种来担负,若干税种构成复合税制体系。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税制来适应。如果说,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适应发展中国家历程的初级、初中级、中级、中高级这四个阶段。那么,到了发展中国家历程的高级阶段,则需要由以间接税为主转为以直接税为主。由以间接税为主体逐步向以直接税为主体转变,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而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平衡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可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等问题,有助于解决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很多矛盾。


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当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重要方向应是提高税制的公平性,增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进一步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推动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税制结构不断优化,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11年的28.4%提高到2021年的36%。但是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直接税比重仍然明显偏低,并且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需要提高直接税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夯实社会治理基础。同时,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整体税制架构,“十四五”(2021-2025)规划强调“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是在权衡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要求。


当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重要方向是提高税制的整体运行效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税制由收入功能型向发展功能型转变,从而促进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此,要合理设置各类税种及其比例关系,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结构体系,有效发挥税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从税种结构看,2021年增值税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45.5%、企业所得税比重为24.3%、个人所得税比重为8.1%、消费税比重为8.1%,这四个税种是名副其实的主体税种。要继续优化主体税种结构,继续发挥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保障方面的主体作用;降低企业所得税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在优化主体税种结构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辅助税种,特别是对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进行调整优化。


图为:2017-2021主要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从税类结构看,2021年我国货物劳务税类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3.6%,所得税类比重为32.4%。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相比,我国货物劳务税类比重显著偏高,所得税比重显著偏低。要继续优化以货物劳务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的转变。考虑到货物劳务税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直接影响市场交易和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与公平,更应强调其统一性和一致性;而财产税制度与地方结合更为紧密,更应体现其地方性和差异性,为各地差异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的问题成为近年税制改革的重点。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将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变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从近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可以看出税制改革的方向,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重申继续下调增值税税率,也契合了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到的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的要求。疫情期间税制改革的重心有所调整,主要集中在“减税降费”上面。2021年是疫情持续蔓延的第二个年头,为了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税负,该年以“实施阶段性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为主,2022年继续以“减税降费”为基调,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帮扶,包括延续并升级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实行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等。


作|者|介|绍
黄俊涛

律师、会计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具备良好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税法实务经验。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京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涉税法律服务领域,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破产、并购重组、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公开发表涉税文章及论文300余篇。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合著《出口退税实务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联系方式


13986083585(微信同号)



来源: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文稿:黄俊涛

编辑:刘菲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中南律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