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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变“睡愁”,税筹“砖家”为何盯上了“自然人代开”

税源 中南律税
2024-08-26

引言

近期在办理一起财税咨询公司税收筹划失败,财税咨询公司以及委托筹划一方的人员全部被以“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就是某公司想要将一笔待收取的数亿元居间费用税负尽可能地降低,于是找到某财税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财税公司给的建议就是在某市园区设立一家项目公司接收居间费用,然后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将项目收入以咨询费等方式支付出去,由自然人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冲减收入以少缴税款。案发后,财税咨询公司以及委托税收筹划一方涉案人员悉数被捕,由此想聊一聊“自然人代开”政策的适用情形以及其中的风险。本文讨论的是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的“自然人代开”,对于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避税的讨论也是如此,以上政策本身并没有问题,既然政策存在就可以用,之所以会涉及违法甚至犯罪,问题出在一个“假”字。本文对涉嫌违法犯罪税筹方式的讨论无意冒犯财税同行,税收筹划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也应依法依规合理合法适用税法,切不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要不然身陷囹圄,税筹就会变“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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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税筹避税遇冷,

“自然人代开”取而代之

近年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的收紧,税务部门不断强化个人所得税监管措施,加强税务银行间的紧密合作,查获了一批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涉嫌偷逃税款案件,并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个人的税收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在一众影视明星、网络主播涉税违法问题曝光后,更是引起了大众的讨论,甚至成为“吃瓜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公开表示,“中国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这一风声将个税问题的讨论推上高点,认为自己的资金可能都要被大数据“监管”起来了,资金的流转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会更加的透明,偷逃税款的行为将无处遁形。
对于一般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单位代扣代缴或者甚至就没达到缴纳基数(免征额),这部分人也是绝大部分人对于个人所得税并不会过多关心,也没有太多需要节税的“烦恼”。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简单说就是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的税也就越多,税率最高可达45%,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降低税负就可以尽可能多的将“真金白银”揣进口袋,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当然是越少交税越好,谁又不想多拿一点。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如何安心避税成为了高收入人群比较迫切的需求。有了避税的人群,也就有了一帮出谋划策的税筹专家。近几年财税咨询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遍布大江南北,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纷纷布局税法业务,其中税收筹划就是其中重要一环。笔者在“企查查”搜索关键词“财税咨询公司”,检索出词条120822条,以上也就是相关财税咨询公司的数量。(以上仅一个平台的检索结果,并不能真实代表此类公司数量,数据仅供参考,检索时间2022年12月27日)这两年因为公众人物偷逃税款案件的曝光,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偷逃税款的方式为大家所熟知,这一方式一直都是税收筹划界的“奇迹”,明明违法却可以大行其道,为何会如此,不知大家有没有思考过,这里就不讨论了。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规定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自此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收紧。自从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避税方式遭严打并收紧以后,这类税筹方案就似乎遭到“嫌弃”,随之“自然人代开”渐成税筹主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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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实业务情形下的“自然人代开”

利用个独核定风险更高,

可能触发“虚开发票罪”等犯罪风险


(一)简单介绍一下何为“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又叫个人代开,通俗理解就是个人去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人代开并不是什么新业务,以往只是由于税率过高,并不被大多数人接纳。但是2020年之后代开异常火热,关键就在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能够核定征收。据了解,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对自然人代开可以享受当地税收优惠,也就是个人在“税收洼地”园区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给受票公司,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使用核定征收来纳税,这部分个税纳入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不需要纳入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个税核定征收税率0.5%左右,增值税为1%,个人的总体税负在1.56%左右。自然人代开方便快捷且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极低,它也因此成为税筹界的“宠儿”,但是也极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自然人代开需要的资料:(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2)代开人的身份信息;(3)代开金额;(4)代开品目;(5)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等。


平时也有财税公司或者税所的人找到我谈关于税筹合作的事情,他们会给我发一些业务宣传材料,在这里也可以给大家看一下。我还是要明确一点,“自然人代开”政策本身没有问题,它解决了一些自由职业者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企业也因此可以获得成本发票用于税前扣除,问题出在有些人伪造虚假交易用它来偷逃税款。《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也就是说代开发票须在真实业务情形下发生,自然人真实销售过货物或者提供过劳务才符合我国代开发票业务的基本要求。

(二)近期因“自然人代开”查处的典型案例

2022年1月,山东税务局、湖北税务局对“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检查,多个税收洼地接连出事。不少在此出票的企业也受到牵连,补税、罚款、甚至上了税务黑名单。同时,这些运营人员也都纷纷逃离了这些传统的税收洼地,开始找寻新的“温床”。强大的利益驱动,让这些中介机构们为客户寻找下一个“避税的伊甸园”。受疫情影响,地方财政吃紧,土地财政难以为继,近些年,一些偏远的地方政府先后开展了“招商引税”的工作。针对中介服务机构和平台引进的企业大开绿灯,“不用合同、不用实名认证、无感出票、垫税”的“便利政策”层出不穷。更有甚者,一些中间运营人,还会帮你“找身份证”。全国各地的“税务代开”不可谓“轰轰烈烈”…… 疯狂的背后是利益的驱使。即使,税务窗口时不时地会抬高门槛,加强材料的审查。但是在政府“税收任务”强大的压力之下,也只是在2022年下半年开始,才有一些地方陆陆续续的停止了“税务代开”业务。“招商平台”也罢,“中介公司”也好。总之,这些人通过“拉低了税务检查的门槛”造就了巨大的“税务代开业绩”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税务风险”。

近期,威海税、警、银联合开展“磐石行动”,成功破获一起利用“自然人代开”手法大肆虚开发票团伙案,打掉虚开团伙2个,抓捕犯罪嫌疑人22名。经查,该案涉及大量不法中介以“税收筹划”名义教唆企业和高收入群体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税务部门依法对下游涉虚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全链条打击犯罪,追缴偷逃税款,累计追缴税款逾2亿元。威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高度关注代开发票风险,对其中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增强守法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卷入涉税犯罪,避免损害国家与个人利益。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等待犯罪分子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信息来源:威海市税务局)

(三)自然人代开发票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值得警惕的是,随着自然人代开发票行为越来越多,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其中的漏洞,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端作案便利,开始以自然人代开发票之名,行虚假开具发票之实,导致上述“2.23”等案件频频发生。

总体来看,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关案件主要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多方主体基于不同目的共同参与。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赚取佣金的“税收中介”和操控代开发票的“平台企业”,三方虽然目的不同,但却构成了完整的虚假代开“利益链”,为了自己的利益大肆侵蚀国家税基,可以称为“三方收益,国家受损”。比如,某居间人为一家装修公司介绍了一个项目,项目达成协议后居间人获得一笔居间费,这时,装修公司向居间人索要装修费发票,但居间人属于个人不能给自己开发票,只能去地方税务大厅开票。一般来说,居间人去税务大厅开票会被缴纳20%至40%的个税,10万的话就需缴纳4万税费,这对于居间人来说无疑税费过重。为躲避过高税费,此居间人便找到某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发票,并把居间费改为其他名目费用。而税收园区自然人为谋取私利,为居间人虚假代开了发票。如此一来,居间人、税收园区和自然人均“获益”,但却导致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

二是虚假代开发票成为主要手段和载体。背后反映出的是当前虚开分子实施犯罪的领域从传统的自开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向代开发票的转移,这种变化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此前,公司虚开发票的目的主要是填补自身的资金流水漏洞,使得自己的业务表面上实现“三流合一”。但是,一些公司不再满足于自开发票,而是转向代开发票。通常,这些代开公司会要求客户通过手机或者网络将开发票的公司名称和数额等相关信息传过去,然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发票寄到客户手中,全程下来代开公司都不用露面。这些代开公司之所以选择代开发票,也是因为其中有利可图。在现实中,有些公司因政策等原因缴纳的税点较低,如此一来,该公司就可以为他人代开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举例来看,比如缴纳10%的税,公司实际缴纳的是5%,代开收取8%,该公司便可以轻松赚到3%的差价,以此谋取私利。

三是犯罪分子将骗取地方“扶持资金”纳入获利“盘子”。涉案企业就是利用地方政府税收返还政策实施虚开犯罪,主要的获利途径就是骗取的地方政府的“扶持资金”。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一些“税收洼地”,为了吸引企业入驻,在税收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而这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所谓“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区域内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当地投资兴业,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简化税收征管办法等,吸引企业入驻。现在我国有许多具有税收洼地性质的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可以享受到地方增值税留存50%的80%-85%返还给企业等优惠政策。不法分子便是利用了这一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实施虚开犯罪,从而变相套取政府提供的扶持资金。

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法分子为了开具虚假发票,大量购买和骗取他人身份证信息,然后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批量注册空壳公司,通过虚开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售卖给受票单位获取暴利。这一行为无疑严重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甚至有些人都浑然不知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早已被不法分子盗取和利用,还因此被迫上了“个人征信黑名单”,可谓苦不堪言。因此,为更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建议居民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转借他人,同时快递包装以及购物信息等要及时销毁,以免被居心叵测之人非法使用。

上述是目前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四大乱象和趋势,而之所以出现这些乱象,是因为虚假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利用了税务环节上的某些漏洞。比如,代开发票的人提供的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济业务并不真实,但是当他申请开票时,办税大厅是不会也不可能当场鉴定业务是否真实存在的。只有在之后的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税务部门才有可能查出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这导致稽查落后于开票,致使大量虚开的发票提前流入市场。

因此,对于自然人虚开发票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经过梳理,我们也可以发现自然人虚开发票其实有着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粗暴虚开”。所谓“粗暴虚开”是指虚开自然人甚至不需要编造任何“经营行为”,比如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而是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具体表现为集中时间大量开票、一人开具巨额发票等。因此,一旦发现有此苗头,应及时调取该自然人的税务资料以及银行流水,从资料和流水里印证虚开的涉税犯罪证据。(此部分摘选自来源新税网文章《独家!近百人被抓,全国首起自然人代开类虚开发票案告破》)

(四)自然人代开发票,九个涉税风险提醒

风险提醒一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提醒二
自然人代开必须要有真实业务,好多代开虽然票是真的、但是业务是假的,业务虚假、一切白搭。避免以“税收筹划”名义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醒三
自然人代开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非法外之地,过热的地方自然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关注,目前税务局针对利用新型经营模式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局将运用新型稽查战法提高信息化打击效能,以税警MAC和IP地址技术分析,税警联手除虚开毒瘤。

风险提醒四
自然人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税务风险也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限额风险监控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2021年11月1日正式启用。调整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增加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风险(阻断、提醒)控制,自然人申请代开时根据开票情况,弹出相应提示或渠道阻断信息。

风险提醒五
自然人代开不要随意变名代开,应真实业务真实再现。如:很多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转变了收入性质。

风险提醒六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代开,但是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代开,这种情况税务风险较大。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醒七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有的人为了方便,随便找亲戚朋友帮助开发发票,经常发生80多岁的老人,还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风险提醒八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风险提醒九
自然人代开,应注意只代开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一般会要求查账,所以企业和个人需要尽量完整保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存档,业务做的合规才能长久。
“自然人代开”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5.《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6.《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自然人代开需要的资料:(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2)代开人的身份信息;(3)代开金额;(4)代开品目;(5)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等。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8.《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上述法规条文就是现在火热的“自然人代开”的主要法理依据所在,其核心要点可简要归纳表述为: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所辖范围内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认定为其他(临时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未办营业执照),并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予以核定征收。(以上九大风险点来源于搜狐网)

(五)自然人代开涉嫌犯虚开发票罪

“自然人代开”与利用个独核定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个独是直接利用组织形式转变收入性质且获得核定资格,从而降低税负;利用自然人代开则是以该种方式取得自然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在没有真实业务基础之上的发票收受,涉嫌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第二百零五条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不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的其他发票。

众所周知,近几年一众影视明星、网络主播偷逃税案动辄上亿,但是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了“刑罚阻却事由”条款,也即纳税人犯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且不属于五年内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情形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自然人代开不同,由于自然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申请代开发票就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高。同样都是偷逃税款,不同的方式结果可能不同,近年税总、公安部等部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力度是空前的,无真实业务情形下的代开发票行为触及刑事犯罪,慎用!

3

有税收就会有避税行为存在,那么有没有

完美的税收筹划呢?

我个人从法学院毕业就进入了税务律师行业,办理了大量涉税案件,主要以争议类案件为主,作为律师鲜于涉足税收筹划类业务,最多也就给某些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一些税务咨询,提供一些节税方案,正确合法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客户在适用税法时少踩坑并达到节税目的。我个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税收法治以及税收征管体制下,只要是以规避缴纳税款为目的的筹划,都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完美的避税方案并不存在。为什么那么多筹划方案最终“暴雷”的少之又少,主要还是与我们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执法尺度与监管力度不无关系,只要稍有收紧,打击面就会迅速扩大,政策性比较强,近几年打击影视娱乐圈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性质以及核定征收就是非常直观的例子。个人认为当下的税收筹划中存在以下几个误区:一是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并不明晰;二是认为法律形式合法就代表税务合规;三是认为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传统方式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小;四是认为税务监管不到,存在侥幸心理。接下来主要讲一讲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税收筹划中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如何把握好税收筹划权与国家税收债权之间的关系,就需要明晰相关概念及原则。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偷税”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对于税收筹划、避税等却未曾给予法律定义,因此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将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为实现税负最低而对其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进行事先策划的活动。美国著名大法官汉德在判例中表述到:“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而且这样完全是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依法强制征收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合法的安排自己的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我国学者杨小强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构想或执行不同的策略,寻求减少特定期间的应纳税额的活动。”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的合法行为,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三个特征。”我们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利用合理方法对预期所得进行优化安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手段。

税收筹划应该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的行为必然构成权利滥用,侵犯国家税权。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为防止越界,需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基于纳税人民商事活动的经济效果而确定。纳税人通过异常、繁复、无合理商业目的等行为方式,使得其本应缴纳的税负消除、减轻或者延缓,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就是权力滥用的表现。薇娅等主播就是滥用组织形式及税收优惠,最终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理处罚。二是实质课税原则,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了一套防治滥用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的制度,若纳税人筹划的行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私法形成自由进行避税;三是诚实信用原则,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应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不正当地逃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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