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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最新涉税犯罪涉案企业合规实践,探讨企业涉税合规体系建设

中南律税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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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律税】中南地区首个“三师”税法团队,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金融犯罪辩护、税收策划与合规、行政复议及诉讼、重大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税务机关对企业全生命周期及日常业、财、税活动实施实时监管。涉税风险分布于企业各成长阶段以及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有效防控涉税风险,必须从日常合规做起。涉税领域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实践,为企业涉税合规体系建设提供了参考。


作者:丁楠、陆易

随着涉企刑事案件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涉案企业合规”)的推进以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在刑事犯罪(尤其是涉税刑事犯罪)领域的适用日趋成熟。以下我们将简要从该制度的意义,试点和实施情况及目前涉税犯罪领域的实际运用情况进行简要评析,并基于涉税案件合规建设的要点和逻辑,探讨企业如何进行涉税合规体系建设,提前管控涉税风险。

一、什么是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


(一)定  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二)适用条件及范围

 

《方案》强调,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旨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方案》要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即,适用涉案企业合规须符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条件。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


此外,《方案》还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明确,在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况下,试点地区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三方机制:(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在这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于2022年4月2日专门召开的会议明确,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关于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


(三)实施情况

  

经过2020年3月首批6市、2021年4月扩大十省(直辖市)及2022年4月三期的试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截至202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规定,涉案企业合规和整改,并非必须启动第三方机制。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实践中,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由于相关案件均为涉企案件,且均涉及专业领域,涉案企业合规往往伴随适用第三方机制。


二、涉税犯罪的

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适用

 

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更多地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而经济犯罪中尤以涉税犯罪为多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涉税犯罪,主要指危害税收征管罪,指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破坏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涉票类犯罪。


以公开查询的全国试点案件数据而言,近两年起诉罪名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占比重居高不下。我们着重对试点地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合规”等多个关键词进行检索,通过公开数据库(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检索,我们对截至2022年10月的案例进行整理并观察得到以下几点:


1. 多数案例涉税金额集中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另有少数涉税金额超百万元的,也未超过250万元;涉及案例的法定刑未超过十年[1],且多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该情况也体现了《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中对于适用第三方机制 “涉案企业、认罪认罚” 的前提要求。


2. 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多在诉前,并通过适用第三方机制,多数实现了对单位和个人的不起诉效果。


三、基于最新涉税犯罪涉案企业合规实践,

探讨企业涉税合规体系建设

 

近年来,民营企业家涉税刑事风险高发。一旦涉刑,寻求律师的刑事辩护(包括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是唯一途径。刑事辩护属于最后的事后救济,即使企业和企业家实现不捕、不诉、免刑、免罚的成功结果,中间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事后的合规整改,也使得企业和企业家元气大伤,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化,各地陆续出台了各类关于企业合规整改,或第三方机制运行的规定,其中不少内容涉及企业如何进行涉税合规整改。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基于企业合规案件中涉税案件高发,涉税案件专业性高的特点,与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有效惩治和预防企业涉税犯罪,促进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南》虽然名称上针对“涉案企业”,但对于广大民营企业探索建立涉税合规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1. 《指南》明确适用涉案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计划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四点:

(一)梳理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二)制定防止发生危害税收征管的企业管理规范;


(三)构建有效的企业税务合规组织体系;


(四)建立健全企业税务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


2. 除要求建立合规管理规则程序外,《指南》要求大中型企业设立独立合规部门,配备必要合规专员,小型微型企业则须设置合规官岗位,由董事长、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兼任。


3. 《指南》还要求涉案企业明确宣示,合规目标高于企业的其他目标,涉案企业已培育良好合规文化,确立组织和机制保障。


4. 税务要素评价方面,《指南》明确了如建立财税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税务合规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形成企业合规文化,开展有效培训,财务人员及合规官定期向管理者汇报财务和税务合规情况等多项标准。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基于数据驱动,税务机关着力推动税务数据多渠道捕获和流动(包括税务与多部门信息联动),进而智能感知执法、服务、监管需求并灵敏自动反应,税收管理方式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型。“金税四期”对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及业务、财务和税务的方方面面实施实时监管,企业涉税风险分布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防控涉税风险,必须从日常涉税合规做起。为此,企业应着眼于强化税务合规意识,健全完善税务内部控制体系。必要时借助专业第三方人士,在日常经营中实现对税务合规风险的把控。此外,企业在涉税犯罪发生时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力争减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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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2022年新颁布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编  辑 | 贺雅琪
审  核 | 李川东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

编辑排版 | 贺雅琪


END





黄俊涛|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咨询电话13986083585(微信同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中南律税团队成员基本毕业于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学院校,集结了一批税务系统、高校实务和理论专家。团队优势突出、服务体系完善,具备为客户解决棘手重大疑难复杂涉税问题的能力。(点击上图可查阅团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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