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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阻止强制传唤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二审改判无罪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这几日,法律圈都在流传一份没标文号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标题为感情色彩浓重的《罕见判决:损坏警车与执法仪被控妨害公务罪,湖南二审以这个理由宣告无罪》。查看判决书的出处,来自带“警”字公号自媒体,起这个标题也就不意外了。




根据该判决书(本号今天二条文章推送),一审湖南津市市法院审理查明:经省、市审批通过,某排涝泵站续建工程需移栽两根电线杆到被告人陈某某承包地里。为此,镇、居委会多次找陈某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均协商未果。


2017年3月26日,施工队到陈某某承包田里施工,陈某某及其妻子刘某3以补偿方案未谈妥为由,多次进入工地阻止施工。津市市公安局毛某派出所民警根据指令后赶到现场,劝离陈某某夫妇离开施工现场。


其后,毛某派出所所长王某2、教导员朱某赶到,口头传唤陈某某夫妻到派出所了解情况,陈某某同意,刘某3不接受传唤,朱某遂强制将刘某3带上警车。陈某某见状欲阻止,被强制带上警车时,用脚踹踢警车,踢坏警车车灯、车窗玻璃等,同时抢夺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还言语威胁民警。经鉴定陈某某损坏的以上财物价值176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实基本同一审查明事实,只是多了几个细节,如:1、施工当天发生阻碍施工时,在治调主任何毅承诺负责处理好责任田补偿事宜后,陈某某夫妇同意继续施工,并主动离开施工现场;2、朱某事后赶到以刘某3阻工为由口头传唤,刘某3告知事情已经协商处理好,朱某还是坚持强制传唤,抓住刘某3的手和衣领带上警车,陈某某见状欲上前制止,与现场民警发生肢体冲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阻工和损坏警用执法记录仪、警车玻璃、尾灯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


第一,陈某某阻工是维权行为,且方式可以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陈某某夫妇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没有征得同意情况下即占用承包地架设电线杆,妨害了陈某某夫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陈某某维权采取抱住电线杆等方式阻止施工,未对他人人身和财物造成损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第二,阻工已经结束,传唤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经先期工作人员劝导,陈某某夫妇离开现场,施工得以继续进行,陈某某也同意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应当说,陈某某夫妇是理性的,服从了电力建设需要,事情至此已经妥善处理。朱某没弄明白情况即对刘某3强制传唤,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且刘某3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口头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陈某某阻止强制传唤刘四刘某3为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陈某某看见民警抓住其妻的衣领押上警车时被激怒,抢摔执法记录仪,脚踢警车,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768元,该行为虽然不妥,但事出有因,并且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根据以上理由及论述,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陈某某无罪。



记得胡云腾大法官曾经在2014年6月4日《人民法院报》第05版撰文,讲述了为何法院“宣告无罪难”,其中讲到,“认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各种原因,最大的症结是严格、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没有执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没有树立到位,对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没有认识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坚守到位。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宣告有罪是合法、正常的,宣告无罪也是合法、正常的,都是依法办事的正常现象。遗憾的是,有的人就不这么看,总以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无罪则是不正常的,结果便出现了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横加指责、非法干涉的不正常现象。这种对法院裁判结果认识上的片面性,是导致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重要社会原因。”



就在8月9日,事隔19年后,一审被认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廖海军杀人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廖海军本人及其已故的父母均被宣告无罪。人们不禁反问,为何故意杀人案这么严重的刑事案件会被错判,平反一个错案为何需要19年之久?


原因就在胡大法官上面陈述的理由里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法院、法官独立审判的担当精神。一直以来,社会上流传着“公安机关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菜做得好不好,都得照单全收”的说法,刑事案件是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结果就是很多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证据,法院到了审判阶段也照单全收,最后真凶出现,法院赚了个错案,这样的例子已经很多了。一旦形成错案,对司法机关设立根基的公平正义,伤害极大。


回到本案,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警的妨害公务罪,必须符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的条件,“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损害警车价值一千多元显然不是“暴力”“威胁”范畴。



2016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17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配套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规程。今年3月9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确立公检法三个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其中,最核心的是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受其他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检察干预。


最后,为这个二审无罪刑事判决的担当意识点赞!


       往期文章:二审不应全面审查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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