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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招“套路贷” ,可这样挽回被骗损失 !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中国普法(来源:经济参考报、光明网)


“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骗子的套路”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假借贷款之名,实施诈骗行为的“套路贷”。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被骗的财物?



“套路贷”骗去的财物如何挽回


【案例】


  黄某因急需用钱,就向A贷款公司借款15万元,借款合同上写明借款15万,可当时实际只拿到13万元。3个月的还款期限届满时,黄某联系贷款公司还款,但对方的经办人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自己出差在外。


  当黄某最终找到经办人时,其又谎称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办理还款手续。A贷款公司通过上述各种花招、手段,导致黄某无法按期还款,并借此收取违约金、手续费、高额利息,最终导致黄某的一套房子也赔了进去。最近,警方经立案侦查,认定A贷款公司是个“套路贷”犯罪团伙。那么,黄某该如何要回被骗的房子呢?


【说法】

  所谓“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和目的,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采取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然后通过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讨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属于诈骗性质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说得直白点,“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中,黄某的房产被A贷款公司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占为己有,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后返还给黄某。如果A贷款公司在占有房产之后,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办案机关无权再追缴该房产。但黄某就该房产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A贷款公司负责赔偿。


“套路贷”以虚假诉讼骗去的财物

可通过申诉要回


【案例】


  2017年7月,屈某向B借贷公司借款5万元,期限6个月。借贷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到期不接收还款等手段,导致屈某最终要还20万元本息及违约金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2018年6月,B借贷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借贷公司胜诉。最近,B借贷公司被警方查获并认定属“套路贷”犯罪团伙,很显然,先前的诉讼应属于虚假诉讼。屈某该如何要回借贷公司借法院之手获取的钱财呢?


【说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捏造事实、虚构虚假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基于此而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201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指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屈某如何要回对方借法院之手获取的钱财呢?


  上述《通知》指出,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B借贷公司构成诈骗罪或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后,先前审理双方借贷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没有主动启动的,屈某应及时提出申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来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挽回屈某已经遭受的损失。


“套路贷”套路揭秘


  “借1万元却写下20万元借条”“借款两万元,最后赔上了一套房子”“‘零首付’购车,最后差点倾家荡产”……


  与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营利的民间借贷不同,“套路贷”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其本质是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究竟有哪些“套路”,它是如何让受害人深陷其中的?又该如何防范?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1.阴阳合同、虚造流水,警惕“引狼入室”


  【案例1】阴阳合同


  2016年8月,在杭州做服装生意的郑女士急需借3万元,经中介介绍,郑女士认识了某寄卖行老板朱某、吴某。朱某了解到郑女士名下有多套房产时,答应提供借款服务。郑女士当即向朱某借款3万元,约定保证金是本金的20%,逾期每天违约金为20%。最后,加上10天利息、中介费、家访费等费用,借款总额为5万元。但朱某要求郑女士在借款条上写下的金额为8万元,并解释说这是“行规”。经不住朱某的诱骗,郑女士签下了8万元的翻倍借款合同,但实际到手只有3万元。


  同年9月,为偿还之前本息,郑女士再次向朱某借款。依然按照“行规”,借款合同写着25万元,实际到手12.5万元。同时,郑女士还签署了一份长达20年的租房协议、房屋腾退协议和代为开锁委托书作为贷款的担保。


  经过不断“借新补旧”,郑女士的债务后来滚成800万元,变卖了房产都没有还上贷款。


  【案例2】虚造流水


  2015年1月,家住上海,时年17岁的小杭在朋友圈看到一条消息:16岁以上未成年人只要凭一张身份证,即可在当天拿到3000元至5000元的放贷。涉世未深的小杭在放贷人傅某、郝某等人的诱骗下,向瞿某借贷4万元。第二天,瞿某和唐某以“走账”为由,通过银行给小杭打款16万元,按瞿某要求,小杭当场从16万中取现12万还给瞿某,拿出3.5万元作为中介费付给傅某、郝某等人,小杭实际仅到手5000元。


  尽管只拿到5000元,几个月后瞿某催债时,小杭的借款已经“利滚利”到了90万元。后来,小杭被诈骗团伙强迫卖掉一套价值194万元的房子来还欠款。


  阴阳合同、虚假流水,是诈骗分子实施“套路贷”的惯用伎俩。据记者调查,“套路贷”开始往往以“无抵押,三分钟放款”“低门槛、零首付、零利息、免担保”等极具吸引力的放贷条件为诱惑,受害人“咬饵”后,犯罪分子会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贷款公司”或通过银行转账,哄骗借款人取款并扣留部分现金;或在放贷时借故扣除部分款项,使借款人到手款项明显少于合同款项。


  不论是以“看点费”“手续费”“砍头息”“保证金”等名义扣除的各种款项,还是通过虚造银行流水扣留的现金,这些都成了诈骗团伙诈骗所得的“第一桶金”。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锦城派出所副所长姚海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诈骗分子让受害人签订远高于所借款项的合同,然后截留一部分现金,一方面是为了最大限度拿回借款的本金;另一方面是利用受害人签下的翻倍借条,为后续实施诈骗做准备。


  2.故意失踪、肆意认定,制造“违约”套路多


  【案例1】故意失踪


  2016年8月,四川的卢先生在朋友介绍下到某贷款公司,用自己的越野车抵押贷款8万元。贷款公司以扣除3个月利息、停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由从中扣除11000元,卢先生实际收到69000元。按照该公司员工张某要求,卢先生打了一张借条——“今借到张某现金8万元,自愿拿越野车作为抵押,期限为3个月。”


  同年10月,卢先生去车贷公司还款,却发现公司搬走了,张某“人在外地”。后来卢先生辗转找到该公司和张某,张某均以“不在本地”或者“正在办理取车手续”为由搪塞过去。直到2017年1月底,张某告诉卢先生,因逾期现车子已被转押,需支付13万元用于取车,其中包含8万元贷款、逾期违约金、停车费、车辆保险、车辆出库费、来回人工费等多项费用。


  【案例2】肆意认定


  2017年12月,急需资金的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杭州某公司,用自己的宝马车作抵押,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公司与蒋先生口头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半月一付,期限4个月,每期付息5000元。2018年1月14日,在蒋先生支付第2期利息后,该公司却以付息超期21分钟为由,认定蒋先生违约,并强制扣押蒋先生的车辆,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合同金额5万元,索要“违约金”1.2万元。该公司的老板陈某通过威胁施压、扣车、聚众造势等手段,迫使蒋先生支付4.5万元将车赎回。


  玩失踪、强制缩短还款期限、肆意认定……无论犯罪分子以什么样的理由搪塞、推脱,都是为了让受害人“违约”。姚海韵指出,犯罪分子制造“违约”,是为了侵占受害人的违约金,以便进一步侵占其财产。“违约”后,犯罪分子就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手续费”等,而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月霞告诉记者,“套路贷”的主要借口就是“你已经违约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犯罪分子以此要挟借款人还钱,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钱,“借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所谓“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


  “‘平账’的过程其实就是垒高债务,把虚增款项‘坐实’的过程,这样会使受害人的债务越来越多。”姚海韵表示。这样的“借新补旧”,使诈骗分子步步为营,而受害人不断被“温水煮青蛙”,最后深陷债务泥潭不能自拔。在杭州郑女士的案例中,当侦查民警找到受害人郑女士了解情况时,郑女士对自己被骗竟然一无所知,甚至一直在想方设法偿还高额债务。


  “欺骗贷款人一次次签下借条当然不是骗子的最终目的,骗子瞄准的是借款人的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最后,诈骗分子会用签订抵押合同和起诉的方式,确保所有的诈骗手段都能变现。”北京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成涛说。


  3.虚假诉讼、恶意索债,“图穷而匕首见”


  【案例1】虚假诉讼


  重庆市民小叶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2.8万元贷款。该贷款公司以“行业规矩”“平账”等理由诱骗小叶签订了6.3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条和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制造了假银行流水并约定高额违约金。随后,22天期限内难以还款的小叶在贷款公司威逼利诱下,被迫同意该贷款公司提出的“走渠道”要求,到其他公司不断进行贷款,不到两个月时间,小叶的债务从2.8万元增长到42.2万元,房屋也被作了抵押登记。最后,该公司将无力还款的小叶告上法庭,小叶面临着拍卖房屋偿还贷款的境地。


  【案例2】恶意索债


  今年5月,在甘肃酒泉某医院工作的小徐急需用钱时,恰好接到小额网贷推介电话,他当即按照平台要求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三个月通话记录以及亲朋领导的联络方式,申请贷款1500元,对方扣除各种手续费450元,实际借款1050元。一周后,该公司刻意制造小徐违约,以每天20%以上的违约金虚增债务,致小徐深陷“套路贷”泥潭。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小徐被该公司介绍与多家网贷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先后支付借款本金10万余元,仍负债18万余元。其间,网贷公司采取频繁骚扰、电话“轰炸”亲朋好友、敲诈勒索、恐吓威胁等多种手段逼其还款,小徐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


  受害人被告上法庭,这件听起来匪夷所思的事情,正是“套路贷”的可恨之处——处心积虑设计“法律陷阱”,让受害人有冤难伸。


  “‘借贷方’虽然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但由于手握完整证据链,就敢把借款人告上法庭。”聂成涛说,而放贷人员从一开始就保留了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力证据,伪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把证据链条做成了完美的闭环,使受害人很难打赢官司。


  记者调查发现,“套路贷”犯罪分子为了索债不遗余力,有的用“电话轰炸”、语言威胁、油漆刷墙、堵钥匙孔等“软暴力”;有的则用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涉黑涉恶手段;有的团伙甚至组建“法务组”负责制造“法律陷阱”,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诈骗。


  为防此类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提出,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通知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此前,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也联合发文,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活动。


  “通知的发布,为下一步打击‘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指明了方向,不仅会让犯罪分子有所收敛,也会让群众在借贷方面提高警惕。”姚海韵表示。


  “大家在办理借款、贷款时,应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向亲朋好友请求支援,避免高利贷,利率超过银行数倍、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同时切记贷款金额不要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董月霞建议,如遇“套路贷”,应尽可能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寻求法律途径维权,或向警方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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