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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北京1200平豪宅被拍卖,原因是没办房产证?法律上解释得通吗

烟语法明 2020-09-17


8月28日,网曝成龙位于北京二环内的楼房在中国法拍网上刊登。

信息显示,该房面积有1217.5平方米,豪宅起标价为人民币7190万元,目前网上已可查询到该房地拍卖讯息。随后有媒体求证,证实次房是成龙的。

据悉,房祖名与林凤娇也常住在此地。


2014年房祖名与柯震东因吸毒被拘捕就是在该小区。


而就在2014年,房祖名和柯震东吸毒被抓时,港台媒体曾对成龙这套豪宅做过详细报道。

称该豪宅原址是康有为故居,刘德华和谢霆锋都在此地置业,且整栋楼完全是按照香港模式管理,且设计师为邱德光。


成龙豪宅所在的Naga上院的确有皇家豪宅之城,紧邻雍和宫、国子监等,也是北京东二环内完好保存的四合院遗址。成龙曾担任其代言人,所以就以优惠的价格买入两个同层的660平五居,且在房祖名28岁生日的时候,将豪宅送给了儿子。


开发商称,顶级豪宅只能卖给少数人,Naga上院的业主必须有四个基本要求:高素质,有责任心、乐善好施且是成功人士。


都说汤臣一品够贵的了,Naga上院开发商表示,他们的建材超过汤臣一品。

下面是传说中的样品间↓


目前,成龙方并未回应房子被拍卖一事。(来源:搜狐娱乐、山西晚报)



成龙旗下公司说,自开发商2007年底,向成龙交付房屋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后,成龙与林凤娇及儿子房祖名经常在此居住。

据成龙公司的说法,该房产开发商是御嘉置地有限公司,在13年前将房产交付给成龙后,一直未依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来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被债主提告,房产被强制查封。

而在法院执行拍卖的过程中,成龙旗下的两套房屋及车位正处于查封范围内。

成龙购入这两套房产的时间可追溯到2006年1月,御嘉置地公司与成龙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人为成龙本人。成龙购房款中,部分款项来源是他为该楼盘提供的为期两年的推广费。


根据文件,成龙在2006年5月份到2008年5月份为期两年的时间内,参与4次御嘉置地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NAGA上院的宣传推广工作。获得的推广费用为2060万(人民币,下同)。

由于上述两套房的总价款为3360万元整。根据成龙公司的说法,公司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中2060万元由成龙代言费折抵购房款,除此之外,成龙方面还提供了多个账户转账的信息,以证明付清了购房款。


2007年,御嘉置地公司交付房产,成龙一家入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两套房产产权的变更手续,直到查封了也没有解决。(以上转自腾讯网.今楚视线)



烟语君语:如果报道属实的话,成龙的房子已经交付了13年并且已经入住,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只是因没有办理房产证,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被债主提告,房产被强制查封。


难道大明星也会犯这种低级投资失误?开发商拖延这么久不办理房产证还不诉讼?此外,真如报道中所讲,法院即使查封拍卖了,成龙岂不成了冤大头?明星身边没有律师向法院申请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它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以上规定,真如报道中所言,成龙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已经入住多年,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仍在开发商名下,只要其向法院申请排除执行,法院就会支持其不予执行的,其身边的律师应该不会不知道这个规定吧?由此可见,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被债主提告,房产被强制查封的报道,八成不是实情,只是道听途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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