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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遵义市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法院处以20万元罚款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作为协助义务人,违法将已查封房屋为他人办理网签手续,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遂依法对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转自:遵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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