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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服邻居赠送的自种“土三七”后不幸死亡,邻居被判赔偿13万多元

烟语法明 2022-04-29


60岁的诸暨人蒋某,扭伤了手腕,邻居送了自己种植的“土三七”给他用于治疗。


蒋某将“土三七”与医生配给她的草药一起煎服后,身体不适,最终竟医治无效死亡。


蒋某的儿子将邻居告上了法院,索赔71万余元。


近日,诸暨市人民法审结了这起因服用“土三七”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煎服“土三七”后出现肝衰竭

2020年4月,蒋某不慎扭伤手腕,卫生院的医生开具了中药为其治疗。5月的时候,邻居马某赠送了自己种植的“土三七”给她帮助治疗。


6月,蒋某将邻居送的“土三七”和医生配制的草药一并煎服几日后,发现身体愈发不适,还出现腹部胀大等症状。


等到7月,蒋某在儿子宣某的陪同下去了医院,先后在诸暨、绍兴、杭州等多家医院诊治了几个月,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


而死亡记录中载明的死亡诊断为:肝小静脉闭塞病(考虑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导致休克,窒息死亡。


蒋某去世后,其儿子将马某告上法院,认为马某在赠予“土三七”时未告知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蒋某在服用后引起肝小静脉闭塞症,继而引发肝衰竭、大量肝腹水,最终因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要求马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


马某被起诉后辩称,自己送“土三七”给蒋某只是一次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助,并无主观恶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三七”与蒋某死亡之间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蒋某的死亡深表痛惜,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死亡与服用“土三七”有关
法院在询问当地医院中药师以及查阅专业期刊后发现,“三七”,主要用于活血化瘀,调理三高、防治心脑血管疾病、补血等。而“土三七”也叫“菊三七”,民间常用于治疗跌打损伤等病症或用于保健,其作用与三七略有相似,但有毒性,尤其是对肝脏损伤较大,且这种损害一经形成,常常无法逆转。


而且, “ 土三七”现已不属于中医药名录中的药物,正规医院不作为处方药配制。


最终,法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蒋某就诊、住院期间治疗情况以及关于“土三七”的药理知识解析,确认蒋某患肝小静脉闭塞症后死亡与服用“土三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马某在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将自身种植、制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药“土三七”贸然交付给蒋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致蒋某错误大剂量煎服,导致严重后果,该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而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盲目地将“土三七”加入处方药中煎服,显然是对自身用药不负责任,应对自身的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诸暨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蒋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曾有“好意”赠药酒者被判担责50%
由于“好意”赠与,而引发生命权纠纷的情况,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的赵丽华律师说,还是较为常见的,与诸暨法院判决的“土三七”一案非常相似情形的,曾有一起“自制药酒”案,邻居被判担责50%。


梁某与郑某是邻居。某日聊天中,梁某称自己有颈椎病,脖子不适。郑称自己有特效“药酒”,可舒经活血,缓解颈椎症状。随后,郑送了梁某一瓶“药酒”,并嘱咐梁某“少喝点”。


梁某饮用“药酒”后二日,出现了舌头及四肢发麻的症状,但没有及时就医,症状迅速加重,送医后死亡。梁某报警后公安部门到场处理,封存剩余“药酒”。

经司法鉴定,“药酒”被检出乌头碱等毒性成分。梁某系乌头碱中毒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梁某家属以侵权赔偿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郑某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赵丽华律师表示,友人或熟人间随意或免费赠与食物或一般药品,少有关注安全和风险。郑某与诸暨案中的邻居马某一样,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不了解“药酒”的毒性和危害,就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药酒”随意赠与他人,导致梁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而梁某本人也与诸暨案中的蒋某一样,自身没有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在对受赠“药酒”的安全性、是否有毒性不了解的情况下,也未征询医生意见,盲目服用,亦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损失。


所以,她提醒大家谨慎赠药或含药的食品,而受赠方如果要服用,也一定要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方可服用。在医师指导下规范、精准用药,以免贻误病情,最终损害健康,又涉及侵权赔偿风险。

转自都市快报,记者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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