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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撤诉、再起诉!同样官司又打一遍,法院:罚款3000元!

烟语法明 2022-12-05


女子被打致轻微伤,起诉索赔高达16万元,法院认定合理损失却只有4300元。女子不满法院认定想再试一次,于是撤诉后再起诉,再起诉时却没有新事实、新证据。近日,厦门市思明法院对该女子开出罚单,认定其行为是恶意缠讼,罚款3000元。

首诉:事实争议不大,索赔金额畸高
在娱乐场所工作的曾某与管理人员吴某,因提成争议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曾某被吴某打伤,左脸太阳穴附近皮下出血,鼻子、上唇也有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对吴某进行了治安处罚。此后,曾某要求吴某赔偿,并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将为她代缴社保的单位列为案件第三人。案件审理中,吴某承认殴打曾某的事实,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合理损失。而曾某承认,为其代缴社保的单位与该案没有利害关系,当庭撤回对该单位的起诉。
因双方对冲突经过和责任承担都没有争议,法院对曾某的合理损失当庭进行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提出的5万元隆鼻手术费和两个月10万元的误工费,数额畸高,明显偏离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曾某自称的误工损失是“订台”“陪酒”的提成、小费。法官认为,这属于国家行政法规禁止的有偿陪侍非法收入,非法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误工费只能按照她所属行业的平均收入标准每月8850元计算,而且,误工期具体多长也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明。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曾某的合理损失为4300元。曾某不满赔偿金额,以需要等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一并主张赔偿为由,申请撤诉。

再诉:“新瓶装旧酒”,再提无理诉求

撤诉后三个月,曾某又提起相同的诉讼,然而,曾某并没有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也没有提供其他新证据,只是将原本要求赔偿的金额调减至8万元。
法官在庭前向曾某核实,确认案件没有任何新事实发生,于是再次规劝曾某:
“经过前一次庭审,还聘请了专业律师,你应该清楚法律规定,要依据事实提出合理诉求,也不要把无关的单位牵扯入诉讼中。”不过,曾某执意要按照8万元的赔偿诉求打官司,为了规避此前的法庭认定和自圆其说,还变更了此前庭审中已经确认过的事实陈述。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只支持了曾某合理损失范围内的诉讼请求,吴某需要赔偿的损失还是此前认定的4300元,扣除吴某已经支付的1400元,实际只要继续赔偿2900元。
同时,因曾某明知部分费用缺乏依据而提出过分要求、明知为她代缴社保的单位与争议无关却仍坚持将其牵扯入诉讼、明知通过一轮诉讼即可依法维权却故意二次起诉增加对方当事人的应诉成本,法院认定曾某的行为属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恶意缠讼行为,决定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什么是恶意缠讼
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仍然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或无效益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及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耗,此行为属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也就是恶意缠讼。
法官说法:依法理性维权 小心“有理变无理”
法官解释道,诚实信用原则于201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当事人以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本来是合法正当的,但如果恶意缠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及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耗,则构成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思明法院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制定出台《防范和惩戒司法活动中违法失范行为工作指引》及其实施办法,建立了“惩戒依据和程序体系化、预防警示联动措施体系化、监督保障配套机制体系化”的综合整治系统,不断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大力推动守法崇信的诉讼环境健康持续发展。
诉讼参与人切记依法理性维权,莫踏法律红线,小心有理变无理。

转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烟语君语:按照该法院这个罚款逻辑,以后没有获得支持的一而再的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法院院长审判监督,是不是都可以进行司法罚款了?

原告对于一审时认定的赔偿数额不满,申请撤诉,难道这不是行使的正当诉讼权利?三个月过后,原告再次请求赔偿,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就被认定成了“恶意缠诉”?难道法院认为,原告当初不应该撤诉,撤诉之后没有新证据就不能再次起诉了?
对于这个司法罚款案例,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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