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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律师拒不到场,检察院发函投诉,辩护律师必须到场见证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一则某检察院发往司法局要求处理律师的《投诉函》在网上热传。概括一下内容:检察院先后两次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见证认罪认罚过程,律师先后以检察院未通知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过重为由拒绝到场见证,最终,检察院在辩护律师未到场的情况下,经与犯罪嫌疑人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后,用视频形式记录了认罪认罚的过程。检察院认为,辩护律师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认罪认罚进行见证,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要求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律师处理。


(以上函件来自“刑事江湖”)


对于该《投诉函》中描述的律师拒不到场的情形,留言观点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认为,检察院要求律师见证没有依据,律师见证是律师独立业务范围,检察院可以发出委托邀约,律师有权利拒绝接受,不是还有值班律师吗;

二是认为,正确的操作是必须到场,然后具结书上拒签或直接写明不同意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量刑建议;

三是认为,应该区分是拒不到场的理由是什么,没有跟辩护律师就认罪认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律师拒绝到场不属于“无理由拒绝到场”。



这个《投诉函》的争议焦点是,辩护律师见证认罪认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同意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而律师拒不到场的,是否属于违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的法条仅是规定了,辩护律师应当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却没有规定辩护律师不认可定罪量刑建议,或是不愿意见证时,是否还要到场见证的问题。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第3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1月10日,福建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指引》(发布的时间位于该《投诉函》之后),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律师应当在场释明具结书的内容,见证签署过程合法进行。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第二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认罪认罚不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并拒绝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辩护律师认为量刑建议不当,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的,辩护律师在尊重其意愿基础上,可以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


综合以上规定,不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协的《指引》,辩护律师到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属于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之一,即使不同意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也可以采取向犯罪嫌疑人释明法律后果、自己拒绝签字的方式表达不同意见,而非直接采取拒绝到场的方式。



 即使辩护律师到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仍然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发表无罪或者定性等方面的辩护意见,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发现新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当在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后,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要求调整量刑建议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有律师也表示,近年来,由于羁押已经成为常态,犯罪嫌疑人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就凭辩护律师会见几次的说教,跟强大的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指标考核意愿比较起来,何谈“协商自愿”?有时,这种指标考核的压力也传导到了律师身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于多种考量,很多律师不敢拒签认罪认罚见证书,认为辩护律师要在认罪认罚程序中配合检察院,以便于后者完成认罪认罚指标,甚至会忌惮拒签会影响量刑建议、法院审判采信律师到场就是认可认罪认罚流程。如此的背景下,才会出现了律师直接拒不到场见证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和律协的《指引》尽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到场制度,却未规定律师不愿意见证的法律后果。至于检察院认为的“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貌似也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与否吧,检察院是否可以代犯罪嫌疑人行使该主张呢?


印象中,这应该是首例辩护律师拒不到场见证认罪认罚要求司法局追究律师责任的案例,大家拭目以待,看看司法局会做出如何的处理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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