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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媒体报道的张泽群举报的涉案情况,你还会支持其举报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10月7日,央视主持人张泽群在社交平台发布多条动态,实名举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存在外包行为,同时他还举报朝阳区法院南磨坊法庭法官付某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话题很快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

一时间,张泽群的举报获得了无数的网友点赞,尽管内容语焉不详,但并不妨碍网友随着其举报内容的两个方向,发出自己的赞同声音,甚至还有人提出,连央视主持人都难以获得司法公正处理,又何况是我们普通老百姓?
但只要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堂堂央视主持人、全国人大代表,到一个基层法院的基层法庭打官司,按照常理,“小”法官应该诚惶诚恐才对,怎么还敢对他的案件“犯罪”、“枉法审理”?法官胆子真的有这么大?
尽管人家不是现任的人大代表,毕竟也是曾经有权直接监督法院工作监督法院案件审理、向各级法院提出建议而必须获得答复的。如此非同一般的人物,怎么也到了需要通过媒体喊冤的地步?
就跟本号此前文章《央视主持人公开举报枉法裁判?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法官该如何应对中说的那样,这种喊口号式维权,所反映的问题未必就是真冤。有经验的法律人,从来不轻信案件当事人口中的“法官不公正”、“法官枉法裁判”之类指控,最起码要见到法院的裁判文书。
可惜的是,上了微博热搜第一,经过了全国各大媒体报道,却不见举报一事的后续,连上面的举报微博,也自己删除了。究竟为何喊冤,众多网友正准备关注呢,去发现没有下文了,这场公众人物指控法院的事儿,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10月8日,“河南商报”以《张泽群实名举报朝阳法院,法院:不清楚举报情况,需请示领导》为标题,报道了这个事件。撇开张泽群举报12368系外包,接线员不知道合议庭,系失职行为之外,报道中提到,张泽群自己还真有一个案件在朝阳法院在审。


报道有关内容的全文摘录如下(因该篇报道设置了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的声明,不能全文转发)“此外,据另一份材料显示,张泽群作为原告主要举报付某无视被告和代理律师不到庭,对原告单方开庭,并表示付某让法警全程警戒自己,造成对自己的精神伤害。
张泽群称,2023年7月25日,付某电话通知自己到法庭谈话,要落实被告地址,进行涉外送达,张泽群对此回复,被告的海外地址以原告起诉书为准,自己没有新的诉求。8月2日8月10日付某再次电话通知时,获同样回复。
张泽群称,8月18日付某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发来短信,告知8月17日自己未到庭,张泽群说从未收到8月17号邀约自己到庭谈话的通知。”
根据以上报道可见,张泽群作为原告正在朝阳法院进行一起涉外民事案件中,法官四次通知其到法院提供和落实被告的海外地址,遭到其“被告的海外地址以原告起诉书为准”为由的拒绝。法官最后一次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发来短信通知其到法院提供信息(也有自媒体称,短信的内容是,要求他到庭办理涉外送达手续,否则视为放弃诉讼主张。),令其感觉法官是在“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枉法审理有违法违规行为”。

至于究竟是什么案件?有自媒体称,张泽群今年2月份在头条的朋友圈发布的一封求助信,内容如下:

涉外纠纷,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这本是对原告负责任的表现,也是确保法律文书被告能够接收进而应诉的保证诉讼活动合法有效的负责任的表现。按照以上报道,法院四次通知张泽群到法院提交被告地址,已经超过了通常的工作流程了,如果是普通人,通知一次不到庭,就裁定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2021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5条【“有明确被告”的认定】规定,原告对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被告提起诉讼,能够提供该被告存在的证明的,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存在的证明可以是处于有效期内的被告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合同书等文件材料,不应强制要求原告就上述证明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第10条【邮寄送达退件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司法文书,如邮件被退回,且注明原因为“该地址查无此人”“该地址无人居住”等情形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而在2005年的《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发现原告诉状里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法的,应该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只有“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该案。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只是被告的住所不明确且法院查证不能,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观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不知道是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还是收到了那个高人的指点,张泽群居然拒不配合法院通知其补充提供被告地址的工作,坚持让法院按照其起诉状的地址进行送达。法院如果能根据其起诉状的地址送达,还会通知其补正吗?法院不按照其起诉状上的地址送达,就是“枉法审理”,这都是什么法律理解啊?
此外,张泽群的“实名举报”里还成某某法官“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就算是存在某位外国人伪造了其签字,可他起诉的案件法院还没审理,法院连被告都没有找到,连基本的案件事实都没审查,哪来的“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呢?莫不是其认为,法官应该仅是看到其诉状,就应该赞同其认为的案件涉及刑事,移送给公安机关?这都是什么法律理解啊?
经过以上的法律分析,你们还支持张泽群对法官的“实名举报”吗?真的为那位法官感到冤枉,本来已经突破法律规定的照顾性的四次通知原告补充被告送达地址了,最后居然遭到了原告“枉法审理”的全国性公开举报;案子还没审理,被告都没见到,就遭到了原告“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的全国性公开举报。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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