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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国际法律团队 | 算法备案实务干货(二):特殊八问Q&A

王捷 资深出海法律顾问 出海互联网法律观察
2024-08-25

文/ 王捷 梁佩盈 常孝雯 邱世贸


W&W国际法律团队

专注互联网出海法律实务:

W&W国际法律团队深耕海外多地区多条业务线,通过多年来积累的出海法律服务经验以及资源优势,结合本土化的合规经验与国际化的思维,致力于为出海互联网企业提供专业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为逐鹿海外的互联网企业提供优质及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为各类新型业务搭建运营合规体系及提供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合规解决方案。


覆盖以下行业领域:

物联网、智能家居、智能汽车、车联网、芯片制造、Web3.0、NFT、AI、电子设备及智能终端制造、数字化安全、IOT、云计算与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电子商务、短视频视听直播、网络游戏、人力资源等行业领域。


(此处仅展示部分内容,如有任何需求,请尽管与我们联系。)




引言


在本系列的上一篇推送算法备案(一)中,我们了解了算法备案的一般性问题,包括备案主体、备案对象、备案流程以及备案期限。


W&W国际法律团队已为多个企业提供关于算法合规的专业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本篇推送中,我们梳理了各企业在算法备案过程中高频遇到的特殊问题,以简明问答Q&A的形式,为各位快速、清晰解答八个实务特殊要点,为需要进行算法备案的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


此外,关于备案过程中需要填写的《算法安全自评估报告》,我们将独立成篇为各位讲解,有关问题可参见下一篇的内容。


特殊问题Q&A


01

算法备案主体确认



Q1


【运营主体备案】进行算法备案的公司主体是否要求为应用该算法的产品运营主体?


A(部分内容为监管答复)


  1. 首先,我们确定产品运营主体即为产品用户协议的签订主体;

  2. 原则上,算法备案的主体必须与算法产品运营主体保持一致


  3. 例外下,根据公开信息,部分算法的算法备案主体与算法产品运营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W&W国际法律团队向监管机构的问询,该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备案主体与运营主体为关联公司;

    (2)向监管提交印有备案主体和运营主体公章的说明文件,内容至少包括:

    ·  两家主体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  如算法应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问题,备案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Q2


【算法授权使用】某公司作为算法备案主体进行备案后,再授权其他公司运营的产品应用该算法,是否可行?


A(部分内容为监管答复)


  1. 进行算法授权使用,是公司间意思自治的范围;

  2. 仅在授权给关联公司使用算法时,才可按本方式进行备案。否则,若授权给非关联公司使用算法,则强制要求了必须是该具体使用算法的公司作为备案主体


  3. 经过W&W国际法律团队的进一步咨询,即使是授权给关联公司使用算法,在进行算法备案时,若以授权主体为备案主体,而不以被授权的产品运营主体为备案主体,属于算法备案的例外情况,需要满足

    (1)备案主体与运营主体为关联公司;

    (2)向监管提交印有备案主体和运营主体公章的说明文件,内容至少包括:

    ·  两家主体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  如算法应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问题,备案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02

跨境服务备案



Q3


【境外运营主体】由中国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作为应用算法的产品运营主体,此时应以哪一主体为算法备案主体?


A(部分内容为监管答复)


  1. 如前所述,原则上应以运营主体作为备案主体,但此类涉外情况目前无明确法律规定,亦未有先例,W&W国际法律团队电话咨询监管亦未能给出确定答复;

  2. 监管建议,此类情况应以境内公司为备案主体进行备案,境外公司可能无法完成备案,也即可以破例不以运营主体为备案主体,但必须满足该境外运营主体为境内拟备案主体的关联公司

  3. 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可完全参照境内备案主体与境内运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应在正式备案时提交说明文件,监管将进行特殊个案研判。


Q4


【服务仅向境外】中国公司运营的算法产品服务,服务仅面向境外用户,且服务器设在境外,是否需要进行算法备案?


A(部分内容为监管答复)


  1.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法律明确规定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时,才需要进行备案,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此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备案

  2. 对于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法律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需要进行备案。但经过向W&W国际法律团队向监管机关的咨询确认,此种情况下,只要涉及的产品服务是不面向境内的用户的,即使运营主体为中国公司,也是不需要备案的。



03

备案次数



Q5


【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在涉及深度合成算法时,算法服务的提供者和算法服务的技术支持者如为同一主体,应如何备案?


A

  1. 涉及深度合成算法,法律要求了算法服务提供者和算法服务技术支持者均需进行备案,此为两个独立的备案义务;


  2. 若同一公司主体针对同一款深度合成算法既是算法服务提供者,也是算法服务技术支持者,则应当分别完成作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以及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的备案


Q6


【产品与算法】不同的产品使用了同一个算法,应以算法为单位进行一次备案,还是应以产品为单位进行多次备案?


A

  1. 同一算法,不同产品:

    (1)同一公司的不同服务/产品,使用同一算法,可合并备案

    (2)不同公司的不同服务/产品,使用同一算法,需要分别备案


  2. 不同算法,同一产品:以“算法”为备案单位,而非以“产品”为备案单位,应分别进行备案



04

算法服务类型



Q7


【生成合成类】“深度合成技术算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算法”的关系是什么?

A

  1. 深度合成技术算法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算法;

  2. 根据网信办的算法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目前算法备案系统并未区分“深度合成技术”的算法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而是统一归类为“生成合成类”


Q8


【生成合成类主要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规范深度合成服务)是否存在重合的要求?


A

  1. 经过W&W国际法律团队的梳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算法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二者具有一定重合要求


  2. 重合的要求包括

    (1)安全评估:均规定服务提供者在对外提供服务前,若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需进行安全评估;

    (2)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若提供的服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服务提供者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3)有关生成内容标识的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溯源标识和显著标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同样应当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4)数据训练: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要求了原则性的加强训练数据的管理,保障训练数据的安全的要求;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则有更为细化的规定,包括训练数据标注规则和标注人员的要求、指定符合规定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等。



结语


对于其他本文中未提及到的算法备案问题,如您有需要,我们非常乐意为您进行答疑解惑。W&W国际法律团队已服务多个算法推荐服务企业,解决各企业在实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助力企业实现算法服务合规。欢迎有困惑、有交流需求、有合规实务需求的企业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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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介绍


王 捷 律师

垦丁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广州执行主任

W&W国际法律团队创始人


业务领域:

个人信息保护与全球数据合规、数据合规、互联网与网络法实务合规、企业出海合规、网络安全


王律师持有CIPP/E(国际信息隐私专家认证/欧盟)、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资格证书、数据安全师、数据合规官资格证书,是联合国世界丝绸之路委员会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讯法学研究会理事,荷兰RuG国际经济法与商法硕士。


王律师曾在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国际律所与海外仲裁委员会工作积累了12年+科技型公司实务经验,具备中外律所从业背景。专业能力模块包括产品风险管控、业务流程搭建、竞对攻防布局、政府监管合规、海外公司治理等。王律师已为多家头部与一线的知名互联网公司、大中型外资企业及大型国企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行业覆盖物联网、智能终端制造、IOT、云计算与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电子商务及平台、智能汽车与车机系统、芯片制造业、网络游戏、Web 3.0、NFT、AI、以及GPT等新兴领域。


王律师擅长解决由互联网、数据及智能技术引发的数据安全风险与合规解决方案落地,包括数据保护与合规、产品风险管控、业务流程搭建、风险分析评估、政府监管合规、竞对攻防布局,已为各类涉互联网企业拓展全球市场提供法律支持,尤其擅长为企业出海欧美、东南亚、印度、日韩、中东、中国港澳台地区等新兴及重要市场提供有效的合规解决方案与落地支持。


同时,王律师独著《Comparison of Various Compliance Points of Data Protection Laws in Ten Countries/Regions》,在全球最高分的六篇论文中,荣获国际知名隐私组织FPF第 12 届政策制定者年度隐私论文奖,该文章同时被评为年度隐私政策制定者“必读”文章。其耕笔的多篇互联网与数据合规文章收录于国际知名专业数据库。


联系方式:jie.wang@kindinglaw.com

+86 136507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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