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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产品合规需要哪些出生证明?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iLaw合规 Author 王捷



团队介绍:

W&W国际法律团队,国内外一站式法律合规顾问

W&W 国际法律团队已为超过50+头部与知名互联网公司、500强企业、大中型外资企业、独角兽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合规服务和落地解决方案。为多个产品及业务线落地互联网综合合规、国内外数据合规及出海合规法律项目。特殊行业覆盖前沿科技领域,如AIGC、区块链、GPT、云计算等新兴领域、智能网联汽车与车机系统、智能制造业与物联网。涉及业务地区为国内、欧洲、北美、亚太、中东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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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jie.wang@kind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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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aw

编者按:


AIGC产品的出现,为世界带来了无限可能。然而,相关产品要在市场上合规运营,除先进的技术和功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照也是至关重要的。以算法备案为例,截至2023年8月,在算法备案系统登记的相关算法已经有151个,其中33.8%的生成合成式算法都集中在文本生成领域,而图像、多媒体和音频方向也是各家的主攻方向之一。由此可见,AIGC产品想要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做好算法备案并备案拥有适当的资质证照是建立信任、保护权益、维护合法运营的重要条件,也是企业在境内人工智能赛道守法合规经营并保持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分析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基本问题,并对资质证照进行盘点,期待为企业开展算法备案提供帮助。


作者:王捷|垦丁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3650790754

邮箱:jie.wang@kindinglaw.com


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

01

备案现状

算法备案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渊源包括:


(1)《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制定完善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


(2)202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监管体系,创新性地构建形成算法安全风险监测、算法安全评估、科技伦理审查、算法备案管理和涉算法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多维一体的监管体系。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5)《生成式人工智能暂行管理办法》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要求,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完成五批算法备案与四批深度合成备案工作,算法备案中个性化推定与检索过滤类完成备案最多,合计占完成备案算法的85%,生成合成类自2022年10月后无备案数据,后续均在深度合成服务备案中公布。备案清单中大量存在公司对某一产品所使用的多个算法进行备案的情况,同时已有外资企业通过备案的案例,即米思米案例。


而深度合成备案方面,深度合成服务备案主体需分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与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其中服务提供者备案数量居多,占比70%以上。境内多家头部大模型企业作为服务技术支持者及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我国共计完成546个深度合成算法备案,四批深度合成算法备案的数量依次递增,每批备案的算法数量逐渐增多,审批速度也逐渐加快。从产品形态观察,深度合成算法备案主要产品形态为App及网站,同时存在大量同一算法用于多个App的情况。算法备案以“算法”为备案单位,并非以“产品”或“企业”为单位,故企业在进行算法备案前,首先应当对已有算法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将要备案的算法及算法对应的产品。


深度合成算法备案类型多样,如文生文、文生图、文生视频等类型。从完成深度合成算法备案的算法所属行业领域来看,占比最高的深度合成算法为“文生文”,占全部备案算法的43%(不包括文生文智能客服),其余占比较高的算法类型为文生图、图像生成、人脸融合、虚拟数字人等类型算法,AIGC的下一步发展必将走向多模态。


02

算法备案vs深度合成备案(含流程)

1、算法备案主体

需要进行算法备案的主体需满足三大要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

(2)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3)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


要件一:向公众提供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暂行管理办法》3明确规定,在境内应用或向境内公众提供的主体应当开展算法备案。

是否构成“向公众提供”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如境内A公司开发一款AI文生文产品,若:(1)产品内部使用,即产品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对外部开放;(2)产品内测或公测,仅针对特定人群开放(实践中可能存在数量限制)。则不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情况。而(1)产品直接to C,即产品提供给C端用户使用;(2)产品直接to B,即产品提供给B端用户接入使用(B端用户可开放注册账户并使用);(3)产品间接to C(B to B to C),产品提供给B端客户、B端客户再向C端客户提供服务等情况,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


但针对产品直接to B,即产品仅向特定B端用户提供服务,是否构成“向公众提供”,尚未形成定论。


要件二:算法服务提供者或算法技术支持者


算法服务提供者、算法技术支持者应开展算法备案。依据企业具体身份确认是否从事单项备案还是双重备案。4


以A公司开发生成合成类算法A1为例,若A公司利用该算法向其他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A公司需作为算法A1的技术支持者进行算法备案;B公司开发生成合成类算法B1,利用该算法向其他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利用该算法对外提供服务,B公司需作为算法B1的技术支持者、算法B1的服务提供者分别进行算法备案。


C公司自主研发生成合成类算法C1,使用算法C1对外提供服务且未向其他主体提供算法C1的技术支持,C公司需要作为算法C1的服务提供者进行算法备案。D公司研发生成合成类算法D1并提供技术支持,E公司基于D公司的算法D1对外提供服务,D公司作为算法D1技术支持者进行算法备案,E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进行算法备案,具体备案的算法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件三: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5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包括两种情形:


(1)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2)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相关产品服务若涉及针对不特定人群提供评论、留言、发表、信息分享发表等服务,可能落入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范围。但实践中“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一般会作广义解释。


2、算法备案主体常见问题

主体备案方面时常面临“如何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判断的问题。


(1)境外的深度合成技术支持者的技术通过境内主体引入中国,并在中国境内应用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时,若境内主体向境内公众提供使用深度合成技术互联网服务的,应由其进行备案。


(2)进行算法备案的公司主体原则上要求为应用该算法的产品运营主体,若不一致,则要求备案主体与运营主体为同一关联公司,同时向监管机构提交关联关系说明,并明确由备案主体承担合规风险。


(3)某公司作为算法备案主体进行备案后,可再授权其他公司运营的产品应用该算法,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仅限于授权于关联公司使用该算法。


(4)由中国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作为应用算法的产品运营主体,此时应有我国境内公司作为备案主体进行备案。


(5)中国公司运营的算法产品服务,服务仅面向境外用户,且服务器设在境外,无需进行算法备案。


(6)在涉及深度合成算法时,算法服务的提供者和算法服务的技术支持者如为同一主体,应当进行双重备案。


3、算法备案类型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表 1


其中不同的服务使用了同一算法,应以服务为单位进行多次备案。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包括:


(1)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2)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3)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言内容的技术;


(4)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5)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6)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4、算法备案流程

算法备案以“算法”为备案单位,并非以“产品”或者“企业”为单位,故企业在进行算法备案前,首先应当对已有算法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将要备案的算法及算法对应的产品。


算法备案分为主体备案与算法备案两部分(图1),全流程约40—60个工作日,其间若因材料内容有问题被网信办退回,则备案时间顺延。登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填报。

图 1


5、算法备案方法

首先,进行备案填报。包括算法主体信息、算法、服务提供者填报关联产品及功能信息,服务技术提供者填报技术服务方式(图2)。


图 2


其中,以生成合成类、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自评估报告的模板为例,算法自评估报告由表格、正文内容组成。正文内容分为:算法情况、服务情况、风险研判、风险防控情况、安全评估结论、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表 2


风险防控填写内容主要如图3所示。

图 3

根据《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根据网信办《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仅对备案主体所提供的算法推荐服务及服务中使用的算法推荐技术进行备案,信息由备案主体自行填报,该备案不代表对有关主体、算法、产品、服务等的认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备案结果用于宣传和其他商业用途。


注释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生成式人工智能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生成式人工智能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5同脚注4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cac.gov.cn.


03

大模型备案(安全评估,含流程)

截至当前,我国大模型备案安全评估现状如表3所示。


表 3 


大模型备案安全评估是指依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所开展的安全评估工作。




资质证照盘点

01

基础篇

1、ICP许可/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针对AIGC产品,不论其产品类型为App、小程序、网站,均需要域名才能被用户访问,因此获得ICP许可/备案是其产品上架的前提条件之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由此可见,ICP备案方面,如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即可,对于是否属于经营性业务需要依据信息服务的具体内容判断,而非简单以是否盈利、是否收费作为判断标准,即“盈利/收费≠经营性,免费≠非经营性”。而ICP许可方面,若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则应当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2、公安联网备案

AIGC产品一般均会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完成公安联网备案手续。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具体流程为:

图 4


3、软件著作权认证

从算法备案名单中看到,目前App为AIGC产品主流产品形态,App上架时,各大应用市场需提交相应认证进行审核。当前我国软件著作权认证包括:


(1)App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由易版权平台作为认证机构,结合加密数字签名生成的版权认证证书。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唯一登记机构所登记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


(3)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由中国版权协会作为认证机构,由著作权人申请,经过中国版权协会进行审核后提供的证明证书,使用区块链进行唯一登记。


4、APP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材料及流程为:

(1)备案主体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主体负责人基本情况、ICP负责人基本情况等,并提交有效证件和承诺书等附件。


(2)App信息:App名称和图标、域名列表、包名或ID、公钥、MD5、运行平台、SDK、前置审批文件(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类目及语种等;接入服务单位名称、接入方式和服务器放置地、IP 地址列表等。


 (3)小程序、快应用:名称和图标、包名或ID、运行平台、SDK、前置审批文件(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类目及语种等。


图 5 


02

特殊篇

表 4

END.



公众号主理人介绍


王 捷 律师

垦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

W&W国际法律团队创始人

荣登律商联讯(LexisNexis)2023「40位40岁以下的法律精英」榜单


王律师曾在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国际律所与海外仲裁委员会工作积累了13年+科技型公司实务经验,具备中外律所从业背景;为各类涉互联网企业提供各类综合合规支持,包括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产品模式合规等,尤其擅长为企业出海产品提供各类有效的合规解决方案与落地支持。目前已为超过50+头部与知名互联网公司、500强企业、大中型外资企业、独角兽企业提供服务和产品落地解决方案;并发表了超过200多篇的实务文章与专题报告。


专攻领域:

个人信息保护与全球数据合规、企业出海合规、互联网产品及业务模式综合合规、网络安全、广告合规、知识产权攻防布局、前沿科技领域实务合规等。专精于移动互联网、智能制造业与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车机系统、电子商务及平台、直播与短视频、社交网络平台、AIGC、区块链、云计算、web3.0、NFT等新兴前沿行业。


涉足国家及地区:

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印度、印尼、东南亚等多国、日、韩、欧盟、美国、中东多国、南美洲、非洲。



职业资格:

持有CIPP/E(国际信息隐私专家认证/欧盟)、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资格证书、数据安全师、数据合规官等资格证书,是联合国世界丝绸之路委员会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讯法学常务理事,荷兰RuG国际经济法与商法硕士。


联系方式:jie.wang@kindinglaw.com

+86 136507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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