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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量刑10年,律師辯護判2年

羅天亮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羅天亮


廣東德博惟度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案情簡介

2011年春節前,黃某(A)找到藍某(B),要求B利用其供職的XX公司合同手冊幫許某(C)走私黃銅片入境。B通過其掌握的XX公司加工貿易保稅(免稅)指標信息向海關備案加簽合同進口料件,以XX公司保稅料件名義向海關申報。然後C根據A的告知安排司機持報關單將黃銅片走私入境並運至C的五金廠。之後C4000/噸的標準向A指標費A賺取500-1000元的差價後將餘下指標費轉付給B


20151226日,B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深圳南頭海關刑事拘留,隨即供出了C(未歸案)和AA遂於1229日被刑事拘留。經深圳海關計核,本案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224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AB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倒賣保稅指標的方式實施走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建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內量刑。



辯護過程

A被刑事拘留後不久即委託跨境法律服務專業智匯成員羅天亮律師為辯護律師。羅律師經過與A多次會見、詳細閱卷後,對基本案情了如指掌,認為本案的辯護方向為罪輕辯護,在偵查階段和檢查階段鞏固有力證據,在法庭審理階段重點辯護。


確定辯護思路後,羅律師先後多次會見A並展開了積極的調查。A在羅律師的建議下保持了口供的穩定性,並成功在庭審前收集了A具有坦白*的情節的眾多重要證據。


在法庭審理階段,羅律師根據案情提出了三點辯護意見:1.C才是本案主犯,BA處於從犯地位;2.A相較於B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更小;3.A歸案後如實供述,構成坦白,認罪態度好而且是初犯。基於以上理由,最終法庭採納了羅律師全部辯護意見,判處了A有期徒刑2年。而同案的B雖然和A一樣被認定為從犯,但由於辯護不得當,被判處了5年的有期徒刑。



重要提示

在內地的走私犯罪案件中,犯罪數額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法院還會綜合評估共同犯罪中各個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有無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量刑情節,有無悔罪等酌定量刑情節等,最後確定被告人的刑罰。因此相似的案情法院擁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必要之處在於:專業辯護律師可以窮竭法律的所有可能,根據案情向法院提出全面有效的辯護意見,盡可能使當事人只需承擔罰當其罪的刑事責任。


注釋

*坦白:

雖然不屬於自首,但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於坦白,視情況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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