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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偷逃税款数额认定相差46万余元!京师律师办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辩护意见被采纳

品牌宣传部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2024-08-26

本文作者:杨永涛

案情摘要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合谋在山东海域走私柴油,由李某出资,由张某联系周某寻找柴油货源,周某租赁船只并雇佣船员从事走私活动。2021年7月第一次走私柴油430.7吨、第二次442.48吨;经东营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分别为1339678.05元、1424398.11元,共计2764076.16元。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张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办案经过与辩护思路

(一)取保候审

张某被抓到案后,其近亲属委托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后,依法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张某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继续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二)阅卷分析

1、阅卷

通过反复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制作了多达26页的阅卷笔录。辩护律师发现,在卷宗中未体现对张某有利的证据材料:张某劝说魏某投案、委托亲属将魏某送至滨州高速口交予海警的材料,该证据材料有助于认定张某构成立功。

2、初步分析

案件为多人共同犯罪,基本案情相对清楚,涉案偷逃税款270余万元,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结合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很难认定为从犯。需另行寻找突破点。

(三)辩护思路

第一、整理并提供张某立功的材料。鉴于张某具有劝说魏某投案、委托亲属将魏某送至滨州高速口交予海警这一情节,辩护人提供录音光盘及整理的文字资料,以证实张某的行为系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第二、围绕偷逃税款的数额开展核实、计算,以期将偷逃税款降至250万以下,继而实现法定刑降至十年以下。

东营海关计核虽认定偷逃税款2764076.16元,但未提供具体的计算依据或公式。辩护人多方咨询海关专业人员和查找相关规定,得到多种走私柴油偷逃税款的计算公式,经过反复推敲最终认定:

1、关税:计税价格×关税税率11%

2、消费税:从量计征1.2元/升(体积按照1千克=1.176升换算):

3、增值税: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3%

根据上述公式,结合无棣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的柴油价格7451、7985元/吨,辩护人推算出涉案偷逃税款应为2327824.5元。

根据东营海关计核虽认定偷逃税款2764076.16元,辩护人进一步反推出柴油价格为9000余元/吨,明显与无棣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的柴油价格7451、7985元/吨相矛盾,找到了突破点。

针对东营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辩护人制作了长达2000字的书面质证意见。

第三、辩护人提出了整个走私过程张某未参与的环节,作为法院酌定处罚的依据。另外提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十一年明显过重。

开庭审理

第一次开庭(2022年9月):

庭审中,辩护人着重对东营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予以质证,当庭提交对东营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书面质证意见(六页),提交立功录音光盘,就涉案偷逃税额计算错误、委托人构成立功、认罪态度较好等进行了法庭辩论。

第二次开庭(2022年11月):

检察机关提交东营海关出具的新的核定证明书,认定偷逃税款分别为1366889.78元、1454348.04元,共计2821237.82元。庭审中,辩护人再次就偷逃税款数额计算错误展开了辩论。

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中止本案审理,2023年2月3日恢复本案审理。期间,无棣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立功过程予以核实、对偷逃税额通过海警重新征求东营海关意见。

第三次开庭(2023年5月):

检察机关提交东营海关出具的第三份核定证明书,认定偷逃税款分别为1141690.85元、1214233.91元,共计2355924.76元,与辩护人庭审中主张的数额相差两万余元(误差主要是计算过程中小数点后精确位数原因)。

据此,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偷逃税款数额调整建议刑期。

一审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偷逃税款2355924.76元作为量刑依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中,东营海关就同一走私行为,出具三份核定证明书,数额均不一样。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专业机构或人员出具的鉴定报告敢于挑战,提出自己的意见。刑事辩护往往有其关键点,找到关键点并予以突破,是有效辩护的重要途径。
律师简介

杨永涛,男,汉族,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医大学(原第二军医大学)客座教授。菏泽市优秀律师,菏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菏泽市第二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咨询员、菏泽市行政执法监督员、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菏泽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菏泽仲裁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仲裁员。

常年为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菏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菏泽市民政局、菏泽市鲁西新区招商局、菏泽学院、菏泽日报社、菏泽市国有资本投资控股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菏泽市供电公司、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恩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碧帆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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