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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研讨会在京师律所成功举行

品牌宣传部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2024-08-26

非法采矿罪属矿产资源领域的高发犯罪,素有涉矿第一罪之称。近几年国家对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部分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也被列入了各地打击非法采矿的范围之内,各地对非法采矿案件有打击范围扩大化趋势,不利于矿业的正常发展。为提高对非法采矿罪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水平,避免非法采矿罪扩大化,6月17日,避免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研讨会在京师律所成功举行。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主办、京师律所承办,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联合会联合支持,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深层探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智库协办,北京矿烨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会务组、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会务组、中国矿业万里行会务组、中国矿业仲裁论坛会务组共同筹办,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媒体记者及律师近40人出席。

会议以中国工程院《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政策研究》项目《矿法修改课题》子课题《非法采矿罪扩大化问题研究》作为支撑,围绕非法采矿罪扩大化问题征求各方人士对于缓解该现象的建议。同时,会议还对曹旭升律师、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提交的非法采矿罪相关的两会提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一系列研讨成果。
左:京师律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
右: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

《非法采矿罪扩大化问题研究》课题负责人、京师律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作了《非法采矿案件实务研究及政策建议》的报告,主要包含六部分内容。曹旭升律师首先指出国家对于打击非法采矿罪的重视程度,介绍了各方在非法采矿罪整治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在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现象的讲解中,对司法实务现状、扩大化的危害、扩大化的原因及审判现状一一作出分析。随后,通过对非法采矿罪裁判案例大数据分析,得出了非法采矿罪案件数量多、无罪案件占比低、缓刑案件多、发回重审难、有期徒刑比例高、上诉比例高、再审案件比例低、抗诉比例低、上诉案件维持比例低的现状结论。此外,曹旭升律师重点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容易被错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具体情形,对十种不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情形进行了基本观点阐述。最后指出非法采矿罪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避免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六项政策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向在场人员汇报了关于非法采矿罪的两会提案情况及立案进度。据介绍,提案题目为“关于正确认定非法采矿行为,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提案。”提案提交之后也获得了立案,目前正在办理中。此外,马海军律师阐述了在提案中的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予以立法解释;二是要求两高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解释,完善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认定,调整量刑起点。

左: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栾政明

右:北京市地质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王德利


在嘉宾建言献策环节,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栾政明阐述了本次研讨会对于律师拓展业务、对矿业及立法的重要意义。随后他建议司法相关部门在介入非法采矿案件后,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能做到合理、合法、适度,避免非法采矿罪扩大化。此外,栾政明律师指出了非法采矿罪以探代采的实务认定问题,建议司法部门对是否需要持有采矿许可证加以明确。

北京市地质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王德利从矿业的专业角度,指出矿产资源工业指标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提出行政管理对非法采矿罪标准的界定需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研究。他还指出,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矿的侦查过程,恰恰是技术工作的过程,需要专业人员协助判定,从而减小此类案件的泛滥程度。

左:中国矿业联合会评审中心主任龚羽飞
右: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研究院国家遥感中心王大成

中国矿业联合会评审中心主任龚羽飞从“矿与非矿”、“矿产品以及工业指标”、“采矿许可证范围的确定”、“非法采矿罪量刑”等方面给出建议,指出导致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潜在因素包括“矿产品”概念的扩大化,解释了超层越界的两重内涵,并创造性地提出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层面,设置“过渡带”进行缓冲,以达到对采矿范围认定的合理管控和对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

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研究院国家遥感中心王大成对中国科学院遥感所和卫星数据做了简要介绍,指出此类技术对于矿产开发、地表情况记录、非法采矿认定、面积认定、数量监测、时间定位等方面具有实际作用。他表示,希望能将遥感技术和律师业务进行结合,通过提供精准的数据和时间鉴定,协助非法采矿鉴定工作顺利开展。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研究院国家遥感中心柳树福博士详细介绍了通过遥感影像来分析非法采矿的具体位置,其高水平精度配置能够测出非法采矿的地区的历史变化过程,为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提供证据支撑。

左: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研究院国家遥感中心柳树福
右: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邱元龙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邱元龙律师从两方面对本次课题提出意见。他表示,非法采矿扩大化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因此该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在刑事辩护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过程中,律师可围绕本次会议提出的十条建议,使辩护的实践性更加突出。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杨强律师则表示,非法采矿罪的构罪前提是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主,但对于采矿的事实在刑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处理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问题上,律师不仅对本条罪名要做立法解释,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才能对非法采矿罪作出明确解释。
左: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杨强
右:中国矿业联合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常务秘书长王行军

中国矿业联合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常务秘书长王行军提出三点看法。一是要明确界定矿与非矿的问题,对矿产资源进行严格规定,以避免非法采矿罪的扩大化;二是判定采矿越界是否为主观故意,由于地下探矿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需要测量专业人员对采矿越界的故意性进行判定;三是明确获利与不获利,在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将开采出的矿产资源上交至公共交易平台,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非法采矿罪扩大化问题。

左:全国律协环资能委主任周塞军
右:京师律师于银杰

全国律协环资能委主任周塞军表示,非法采矿普遍存在且大多归于技术问题,但其呈现扩大化态势则需要深究本质,从法律认识和政策引导方面寻找原因。除此之外,非法采矿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主要原因也包括采矿制度从行政主导向司法主导转变。在涉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行政、民事交叉融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理清三者关系,避免因权责不清导致的非法采矿罪扩大化。

京师律师于银杰表示,非法采矿罪属于法定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重视刑法的谦抑性,依据一定规范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减小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蔓延趋势。

左:北京市君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滨
右:京师律师陈孝劲

北京市君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滨对非法采矿罪扩大化提出两项建议。第一,对于越界开采,越层开采和超期开采,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上可视情况以行政处罚优先或另外制定标准;第二,考虑到实务中存在的大量非法采矿行为,可以对非法采矿的历史遗留行为设定追诉时效,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非法采矿罪的扩大化。

京师律师陈孝劲以亲自经办的河道非法采砂案件为例分析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原因,指出非法采矿罪扩大化可能是地方政府存在行政职权管理上的缺失,在行政范畴内无法达到处罚效果,只能通过扩大其影响,动用刑法进行管控,建议司法机关对此类情形保持慎重。

左:京师律所实习律师车林睿
右: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副主任卜素

京师律所实习律师车林睿对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原因和解决方案提出了几点思考。建议应从法律角度、专业角度、事实角度进行综合认定,并与业内人士进行深度交流,提出建设性意见

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副主任卜素结合教学实践和专业技能,从煤矿开采专业角度、刑法谦抑性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益角度来认定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孟磊
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徐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孟磊为在场人员详细解读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2020年在《中外法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指出在解决非法采矿罪的正确适用问题时,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并提出非法采矿罪在判定时需要明确犯罪构成,而不仅仅以有无采矿许可证为判定标准。他还解读了文中对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对非法采矿的有责性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徐立表示,研究非法采矿罪的首要条件是明确矿的概念,其次判断是否是非法,第三是判断非法采矿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要综合考量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以折中的方式对非法采矿罪进行合理规定。

左:自然资源部油气中心开发室主任许书平
右: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书记兼副局长任辉

自然资源部油气中心开发室主任许书平指出,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涉及范围广,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相对复杂,参与的部门也更多,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在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均有不同的判断,在实践操作中也有一定出入。要避免非法采矿扩大化,就要从法律根源上解决问题,一是制定法律要科学合理,二是法律既要有针对性,又要具备操作性,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避免违法违规的采矿行为扩大化。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书记兼副局长任辉对非法采矿罪提出了四方面意见。第一是规范对非法采矿的认识;第二,站在不同的角度对非法采矿罪理论开展研究;第三,对采矿行为的合法性深入研究,第四,要建立起综合性更强的研究机构,深入分析非法采矿现象背后的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人鞠建华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人鞠建华首先阐述了矿产资源的重要性。他指出,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是全链条进行的,其效益和利润高,从而诱使非法采矿行为的出现。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应朝着更科学、正确的方向制定法规,引导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更科学、更合理的矿业政策。此外他还阐述了近年来矿政管理改革的新动向,表明政策的变化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在补充发言环节,在场人员畅所欲言,媒体记者现场提问,大家就非法采矿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非法采矿的其它客观因素、矿业体制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非法采矿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京师律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研讨会总结发言中表示,作为涉矿刑事案件,非法采矿罪只是其中之一,在矿业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潜在风险有待发现、整改。京师律师将会继续致力于矿业领域的法律研究,希望更多专家学者、律师积极参与研讨,为保障中国矿产资源安全,促进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献智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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