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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变票”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质证的七大要点

黄俊涛 强甜甜 灋税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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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开或者逃税类犯罪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涉及企业多、业务范围广、资金流水大、开具发票多等客观情况。为了核实案件中具体的开票数额以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情况,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对涉案金额、税额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等情况进行统计。在审计或者鉴定过程中,中介机构一般会做出虚开犯罪、资金回流、无真实货物交易、签订虚假合同等主观认定,另外就是存在鉴定材料不合规、消费税损失计算错误等现象。在我们接触到的石化“变票”案件中,虽然律师会据理力争,积极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但是一般收效甚微。由于该项证据一般只对量刑起到作用,对案件的定性基本上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而且统计增值税开票数额以及税款损失也不仅仅依赖于司法审计报告,因此一般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具体走向。即便律师质证了,司法机关也很少会予以正面回应,至少在我们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没有遇到过司法机关直接否定司法审计报告的情况。今天为大家分享一则石化“变票”案中法院直接不予认可公安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之一的鉴定报告,谈一谈石化“变票”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质证的七大要点。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张某成立淮北南山公司,张某为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张某与寿光高德公司、淄博君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君竹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联合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三峡公司)、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锦泰公司)等签订协议,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将“原料油”变更品名为“燃料油”进行销售。张某为掩盖犯罪事实,在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以淮北南山公司名义与淄博蓝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蓝翔公司)、山东京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京元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与临沂凯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凯博公司)签订原料油加工协议。淮北南山公司成立后,从事油品“变名开票”业务,每吨收取50至70元不等费用,张某共获利3292701.78元,为其他炼油加工企业逃避消费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底期间,淮北南山公司为他人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份,金额合计319137747.12元,税额合计54253416.99元,价税合计373391164.11元。

为了证明以上事实,在案证据中有一项司法鉴定报告在庭审中当庭经举证、质证。法院才判决书中就此作出回应,关于淮北天勤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采纳问题。2018年10月31日,淮北XX税务师事务所作出淮XX税鉴字[2018]013号淮北南山公司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该报告依据的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鉴定机构的相关发票资料、询问笔录等材料进行的分析,自己没有进行相关的调查,其结论的取得完全建立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在鉴定情况中仅说明开具发票的数量、税额等内容,没有对鉴定过程进行描述,没有对材料进行分析、说明的过程。且该报告认为淮北南山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意见已经超出其职权范围,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本案判决书并未公示鉴定报告的具体内容,因此本文将结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会计鉴定报告,谈一谈在法庭质证司法鉴定报告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石化“变票”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质证的七大要点

(一)作出地炼企业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结论不符合案件事实

在我们遇到的一部分案件中,由于中介机构对于案件的实质把握存在偏差,认为地炼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抵扣增值税税款,而对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本就不予以核查,在会计鉴定报告中往往会就地炼企业取得发票的金额计算出其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认定地炼企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这一认定明显是于该类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石化“变票”案件的实质在于偷逃消费税而不是增值税。

(二)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等论述,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0]159号)第九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在我们遇到的鉴定报告中,通常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为配合上述无实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专门倒换的资金流”、“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论述。鉴定报告超越权限推断交易主体的主观动机,司法鉴定人应当客观、独立的对于涉案交易的情况进行鉴定,不应当超越权限推断交易主体的主观动机,不符合客观、公正、独立性原则。

(三)对案件作出虚开犯罪认定,“以鉴代判”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在具体案件中,公安机关所委托鉴定事项一般为“对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进行鉴定”,是否存在虚开犯罪,明显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不应该交由会计专家判断。在一些案件中鉴定人错误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解决法律问题,在此错误认识指导下,理所当然全盘接受司法机关所提的超范围鉴定事项,鉴定意见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明显带有“以鉴代判”性质,说明鉴定人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什么并不了解,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基础知识掌握也不扎实。

(四)对于发票真伪问题的鉴定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7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发票真伪鉴定的合法机构是税务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对发票真伪作出鉴定的,明显超出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五)对于未调查核实的事实情况作出鉴定,不应予以采信

在我们遇到的一起案件中,鉴定意见书中阐述到确认“某某公司2015年不存在生产加工情形”,证实“某某公司实际上是把其采购的原油直接卖给其关联公司精细化工而不给其开具发票”等认定,以上认定均是中介机构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作出的论述,并未进行核查,无论真实与否,均不应予以采信。

(六)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偏差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之规定:司法鉴定文书中: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在具体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以及分析说明中,往往会缺乏关键的鉴定过程及分析依据,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偏差。

(七)直接依据询问/讯问笔录作出判断,超出司法鉴定材料范围

部分鉴定意见书中会提到“依据XX讯问笔录证实……”,超出了会计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范围,根据《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0]159号)第九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另外,《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鉴定文书需遵守以下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该条款说明鉴定意见必须依据客观证据,不能参照言辞证据。

往期文章回顾

● 地炼、调油商“变票”偷逃消费税出“新招”,如何确认责任主体及定性

● 石化“变票”案件中抵扣消费税的行为不应定性虚开

● 石化“变票”案件实质是逃税,而不是虚开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邮箱:qiangtiantian@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qtt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邮箱:huangjuntao@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hjt

法税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税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实务经验。法税深耕涉税法律服务,专注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代理、涉税及走私刑事案件辩护、税务咨询、税收合规、进出口税务、海关稽查等涉税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扫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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