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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税费应由谁来承担?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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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在执行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丘农商行)与河南迈特新能源料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公司)、范华东、王东勤、李俊海、朱继中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豫16执12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迈特公司位于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的房地产及围墙、车棚、电动伸缩门等资产。后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迈特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周口中院在司法拍卖时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司法公告中显示税费承担方式为买受人承担是错误的,致使周口中院第一次在网上司法拍卖时,有意竞买者因需要承担近千万元的税费而没有参与网上竞拍,造成流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19年9月10日向周口中院提交异议申请,对拍卖公告及拍卖行为提出异议,请求周口中院撤销对案涉土地及房产的司法拍卖执行行为,重新进行司法拍卖。

法院裁定
周口中院裁定撤销对案涉土地及房产的司法拍卖行为。

要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案涉土地及房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应由转让者承担。故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将税费承担方式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不当。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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