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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曾彦:在云端的保险法律人 | 明月下午咖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嘉宾介绍




跨界视野


明月律师:莫愁前路无知己,明月邀您下午咖。师妹,你有八年法官经历,抗战都要胜利了,为何选择离开?后悔吗?

曾彦:明月师兄,每一个离开体制的中年人背后都有很多故事,但我想最根本的原因都一样,不甘心过按部就班的生活,想经历不一样的生活。

至于是否后悔离开,或者是否后悔曾经当过法官,我的答案都是不后悔的。很感激曾经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没有任何一种法律职业可以像法官这样严谨、规范,八年的审判经历我所经历的案件数量是其他职业都不能比拟的。

我更感激自己的离开,并选择了家族财富管理这个前景广阔的蓝海。

明月律师:你选择了蓝海,也选择了蓝海中的“航母”。客观而言,从首都中级法院法官到大型保险公司投顾,职业跨界步伐很大,你还习惯吗?有没有华丽转身的感觉?

曾彦:在我看来,只要没离开法律行业,就不能算跨界。无非是以前裁判已经发生的纠纷,而现在运用法律的方法帮助客户预防纠纷的发生,本质都是一样的。

遇到客户的咨询,我总是假设此刻自己还是这个案件的承办法官,我会怎么处理,把我会写进判决书的话,分析给客户听。

明月律师:看来,八年的法官经历,思维习惯已经养成啦!法官的思维,保险的业务,完美结合!可否具体一点,您目前在泰康,主要负责哪些业务? 

曾彦:目前主要负责与公司的高净值客户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一线业务队伍的培训、客户活动支持、大单陪谈。同时还会涉及到一些新型产品或服务的开发,比如保险金信托,第二投保人等。

明月律师:很棒的经验。在你看来,整体上,人寿保险业务在国内发展的好吗?处于哪个阶段?未来发展预期如何?

曾彦:我进入这个行业的时间比较短,还没有达到可以品评整个行业发展的高度。但就我自己所接触的业务,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更广阔的家族财富管理行业,我们尚处于萌芽阶段。

我所看到的场景是,市场已经形成,客户是真有钱,风险也是真多,但一方面客户没有意识,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不管保险还是信托,根本无法匹及市场的需求,产品单一,从业人员综合能力有待提高。

我很看好这个前景广阔的行业,至少可以高速发展十几年。

明月律师: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人,你认为国内寿险发展会遇到怎样的法律障碍?

曾彦:随着大额人寿保单的兴起,寿险行业将会面临新一轮法律风险的洗礼。

举个例子,现在浙江和江苏两省的高级法院已经明确出台指导意见,人寿保单列入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而其他省也多有保单被强制查封的判例。但很遗憾,现在国内的寿险销售人员,有多少人还停留在买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的启蒙阶段?

我预测未来寿险销售市场最大的竞争就是高端法律人才的竞争。



老有所养

明月律师:目前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不能靠政府』被提上日程,很多人买保险是为了养老。对此,你怎么看,有何建议?

曾彦:这个问题我太有发言权了,利用金融工具养老,那么国内最成熟的模式莫过于我们公司的人寿保单对接养老社区的模式。我自己也购买了我们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这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明月律师:哈哈,这算广告吗?对于很多处于奋斗期的中产阶级,考虑到养老的需求,你会有何建议?

曾彦:八个字“因为懂得,所以惶恐”。

中年人不知道我国养老行业的险峻形势,觉得退休是三十年之后的事,距离自己很遥远,我以前也是这么想。现在因为工作原因了解了我国养老形势的严峻,果断选择了一份解决养老问题的保险产品。

我对我自己说,如果不能从容的老去,这一生的辛苦奋斗还有什么意义吗?

明月律师:是的,摆在客户面前的问题,是我们每一个人面临的问题。据我所知,国内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与保险相结合的会员制的养老地产项目,对此,你有何评价?

曾彦:反正我自己买了,这就是我的最高评价。

养老需要两个资源,一是钱,一是房。商业保险加养老地产的模式很好的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保险年金解决了我的钱从哪来的问题,活多久领多久。养老地产解决了我住哪的问题。

而作为中年人的我,只要这几年咬咬牙把保费交完,剩下的事就不用操心了。


法律面纱


明月律师:如此透彻,快要被你说服了。在保险营销中,保险经常会被“神话”,如防儿媳、防女婿以及避债避税等?你怎么看?你在当法官期间,有没有处理过类似的案件?

曾彦:出现这种“销售误导”是市场发展到这个阶段的必然结果。寿险行业蓬勃发展,从业人员的素质跟不上,面对营销的巨大利益,出险了一些断章取义的误导是很正常。

人寿保险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架构,需要经过精心的设置才能达到某些特殊目的,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把钱交给保险公司就“欠债不还,离婚不分”了。我以前亲手查封过保险公司的保单,也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亲自分割过保单。

明月律师:对的,法律就像隐没在墙面之下的电线,看不见却无所不在,保险的定制化设计必须基于立法乃至司法层面的支持。最高院第八次民商事会议纪要中对于保险的相关规定,你怎么看?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都得到了妥善的支持呢?

曾彦:八民会纪要第四条和第五条在保险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由于实践中保险产品形态千变万化,不能简单的通过一两条法律一概而论。

有几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比如期缴产品的缴费期跨越婚前婚后不同阶段导致产品的法律属性不明,比如年金险的领取期很长跨越婚前婚后导致领取的生存金的法律属性不明,至今为止也没有明确的判例或规范性文件。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明月律师:是的,现实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这里存在一个演绎的过程。你一直在神州大地“飞来飞去”,绝对是“up in the air”(在云端)的女子啦!那你在各地演讲过程中,有没有发现各地司法层面的不同差异呢?

曾彦:有些问题可能各地认识水平不一,但其实我国的法律,至少到各省高院的指导文件的层级,基本认识是统一的。



角色升级

明月律师:你有没有注意到,市场上出现的各类经纪公司,似乎都很活跃,你怎么看?这会是未来的趋势吗?

曾彦:我自己有个不成熟的看法,保险营销未来发展的方向就是两极分化,简单产品互联网销售,复杂产品交给各类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应该是负责产品开发与售后服务的公司,而不是营销公司。

明月律师:是的,分工细化与专业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国内保险培训的领域,出现了各种“法商”和保险相结合的培训,很多都是律师主讲的,你听过吗?有何意见或建议?

曾彦:律师主讲法商培训是很好的业务,可惜,现在从业的律师水平良莠不齐。

我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审视法商培训律师,有几点问题,一是对保险本质认识不够,绝大多数律师只停留在婚姻法继承法的层面,讲一些案例,对保险的渗透不够,说白了就是讲了一堆业务员不知道如何落地,如何跟单;另一个问题是律师的水平有待提高,有些基础知识的误区,这是万万不应该。


新业务实践

明月律师:这就是跨界的美妙之处了,多重视角带来更客观的认识!目前市场我们经常看到国内保险和香港保险、美国保险的比较,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师妹对此有何意见或建议?

曾彦:我从不诋毁境外保单的强大功能,我给客户的建议四个字“就地配置”。你的钱在哪,你的人在哪,就买哪的保单。

如果在境外生活,资产已经合法出境,就在当地配置。如果人在国内,资产也在国内,没有必要为了买保险而使用非法途径把资产转移出去,得不偿失。

明月律师:嗯嗯,画重点!另一个热门话题是“保险金信托”。关于保险金信托,据说实践中已经有可以把投保人变更为信托的实践?能否介绍一下泰康的实践?

曾彦:据我说知,国内目前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接受信托公司担任投保人角色,也就是的传说中的“保险金信托2.0”。

泰康现在尚不接受2.0模式。我理解,主要障碍是需要审查信托委托人和保单的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这对我们既有的核保体系是一种挑战。目前泰康能做的保险金信托还停留在1.0模式,就是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从2017年秋天开展这项业务至今,得到了各业务渠道的热烈支持,满足了许多高净值客户的传承需求,颇受欢迎。

明月律师:看来,市场给出了信心。再有,关于第二投保人,有人认为这本质上是一种对身后财产的安排,应当通过遗嘱的方式安排(应当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否则是无效的。对比,你怎么认为?

曾彦:泰康的《指定第二投保人申请书》上写的很明确“第二投保人的指定可以参照自书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投保人的实质是投保人的自书遗嘱,其设立、变更、撤销、执行均应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的规定,既包括形式要件,也要包括实质要件——甚至我认为在传统民事领域中,遗嘱是唯一一种法律行为,其对形式要件的要求超过实质要件。所以我们的第二投保人协议要求非常严谨。

明月律师:对第二投保人的理解,和自书遗嘱的实践,落地恐需要过程。就像国内保险对于受益人变更的实践。《保险法》第41条赋予了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只要“书面通知保险人”就可以了,但在实践中,并不是那么简单的。比如说,人寿保单的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把受益人变更为被保险人自己的朋友或者一家公益机构(就类似保险金信托的情形),在实践中是否允许?

曾彦:泰康对受益人的要求严格执行保险法的规定,原则上自然人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仅限父母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需要个案申请,法人的话仅限信托公司。

我个人认为,考虑到道德风险,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受益人的选任宁严勿松。

甚至我建议,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选任范围应该严于普通信托的受益人,应该讲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范围也限定在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明月律师:这已经不是严格执行《保险法》规定,而是超严格(限缩解释)啦。最后,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国内保险在税务筹划领域有何优势,能否大致介绍一下啊?

曾彦:我认为保险在税务筹划上的空间很小,核心就是两点,一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身故赔偿金不是遗产,因此免征遗产税。当然,第二点的价值现在尚未显现出来。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五)保险赔款;

   ……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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