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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手段:离婚案中的大杀器 | 明月说法

2017-09-17 高明月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文/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家事团队


笨鸟俱乐部的群里,有关于王宝强案的讨论,谈到刑事手段在离婚案件中的运用,不少律师有不同意见。有人云,原本同林鸟,既曾相爱,又何相杀?何不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结婚时,水乳交融。离婚时,水火不容。都想好聚好散,却道知易行难。真到分道扬镳时刻,还能友好协商、协议离婚的,是可遇难求的。至于净身出户后,还能破镜重圆的,十有八九是为了假离婚买房,当然薛之谦除外。


接受当事人委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律师的职业属性,离婚律师概莫能外。离婚大战中,律师就是军师,为了赢得胜利,既要防守,也要进攻。有时需要割地求和,有时又要以攻为守,有时还得且战且和。


离婚大战中,状况愈加激烈,双方动用的武器装备也会升级,刑事手段,就像核武器,威力巨大、杀伤力强、副作用也大。这种大杀器,一旦动用,不但家破,还会人亡。真功夫离婚案,离婚变成两大家族争斗,女方潘家动用刑事手段,男方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锒铛入狱14年。


离婚案件中能动用的刑事大杀器,主要有以下两类:


01

举报对方涉嫌经济犯罪,如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

感情好时,夫妻之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离婚时,这些枕边秘密,往往变成对方举报自己的线索、弹药。很多官员落马,最初来源于配偶举报,就是这个道理。前述“真功夫”案例是刑事大杀器运用成功的典范,而王宝强案(举报宋喆涉嫌职务侵占),则是刑事大杀器在离婚案件的衍生化创新。而程序员苏享茂,之所以选择跳楼自杀,很大原因就是前妻翟欣欣祭起刑事大杀器,威胁要举报其“偷税漏税”。刑事大杀器威力巨大,在离婚案件中屡试不爽,由此可见一斑。


02

举报对方涉嫌家庭类犯罪,如重婚、性侵、虐待、遗弃等

相比经济类犯罪,涉家庭类犯罪往往难以得到公权力支持。比如家庭暴力类犯罪,公安部门的“不作为”是常态,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其借口。很多时候,往往毁容、重残甚至出人命了,刑事大杀器才会姗姗来迟,发挥作用。像重婚罪,受害者自己报案想走公诉程序,警方一般不受理。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举证难度也是非常之大。有些当事人,福尔摩斯般搜集了大半年证据,到最后法院还是没法认定重婚,理由是能证明同居,但是没法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


所以你会发现,“嫖娼半小时,拘留15天。小三养一年,举报没人管”。这说明,同样是犯罪,也有轻重难易之分。同样是刑事大杀器,也分轻重缓急,真想举报,也要认准品牌,少走弯路。


离婚案件,是否应该动用刑事大杀器,恐怕没有一成不变的真理。对于律师而言,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一切合法手段斗智斗勇,都无可厚非。但如果代理的是涉嫌犯罪的一方,则更要知己知彼、权衡利弊、善于妥协、争取和解,千万不能逞一时之勇,不给对方留余地。殊不知,若输了自由,赢了财产又如何?



有人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对配偶残忍就是对家人残忍、对孩子残忍,夫妻之间忌用刑事大杀器。也有人认为,乱世可用重典,但要先礼后兵,德主刑辅。明月律师认为,是否运用刑事大杀器,要区别对待:


对于经济类犯罪,对于那些虽然背叛世界但没有背叛家庭的,可遵循古法,亲亲得相匿。不到万不得已,不宜祭起刑事大杀器,否则为德所耻。


譬如本人曾办一案,代理一名医离婚案,其妻为多分财产,举报我方医生收红包(实则用于家庭开销),导致医生获受贿罪(缓刑),行医资格被吊销。最终其妻非但没有多分任何财产,反倒殃及子女,夫妻从此变仇人。该名医妻子,毒性堪比苏享茂之妻翟欣欣。


对于家庭类犯罪,直接伤害了亲人、背叛了家庭,作为受害者,不能委屈纵容,而应奋起反击,运用一切合法手段(包括刑事大杀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譬如本人曾办理一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面对家暴丈夫、妻子一忍再忍,多年不敢报案、更不敢离婚,最终子女受到丈夫施暴、酿成惨剧,才终于敢报案,才敢提离婚。对于此类犯罪,应该毫不犹豫、及时报案、坚决维权,绝不能纵容阳光下的罪恶。



刑事大杀器,是一把锋利的剑,唯愿德者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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