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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税务①|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缴?

黄俊涛 强甜甜 中南律税
2024-08-26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司法部部长唐一军2022年7月28日在北京表示,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律师事务所3.7万余家。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共有102.9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司法部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中提到:2022年,全国律师总数将达到62万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到4.2名。近年,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规模都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个人所得税政策相较于一般行业而言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作为一名律师,搞懂自己身处行业的业务和税费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就律师事务所不同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梳理,供参考。

一、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的一般规定

根据通俗的说法,一般认为律所有两类,一类是提成制律所,一类是公司制律所,其实这只是在管理方式上的一种划分,律所并不会成为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办理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只取得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严格来说律所一般分为个人所以及合伙所。个人所实质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所则属于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投资人或者合伙人(自然人)直接参与经营,合伙人一般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合伙人后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合伙企业分给合伙人的所得,其实并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是由提供法律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法律咨询费、案件代理费等。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的主要构成为人员工资及附加(专职律师、助理、行政及财会等行政辅助人员)、福利费、第三方服务费(支付给第三方的代理费、合作案件费、其他服务费等)、房租水电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折旧与摊销、税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定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收。凡是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其税率适用“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1)出资律师(合伙人);(2)聘用律师(提成律师);(3)兼职律师;(4)律所雇佣的律师(工薪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理。根据人员身份的差异,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有所区分。

1.出资律师: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是可按规定的标准扣除费用。出资律师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即5000元/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2.提成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提成律师也可以享受六万元费用扣除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者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3.工薪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资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之一,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6.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综上,律师的个税纳税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比照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所得纳税;一种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7.补充:有关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的6个涉税问答
问答一:

一家律所,有合伙人律师也有雇员律师,请问他们的所得是不是都是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不是的。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也应并入经营所得来申报个税。只有雇员律师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来申报个人所得税。
问答二:

一家律所,请问雇员律师是否可以享受30%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是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可以享受?

答复:是的。聘用专职律师可以享受30%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但是合伙人律师不能享受。
问答三:
一家律所,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目前税务上是允许按照提成收入的30%扣除还是35%?是不是提高到35%了?

答复:曾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但是35%的规定到20151231日已经到期。这之后没有文件对35%比例继续延期。则意味着201611起,需沿用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即提成律师允许扣除办案费比例为30%
问答四:

一家律所,30%办案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比如某律师9月份办案提成收入20万元,则办案费用6万元允许从个税扣除,计税的工资薪金为14万元。

答复:借:主营业务成本办案费用  6万元

                                —工资薪金  1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万元

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万元

在综合所得申报表中填入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然后在其他扣除填入6万元。
问答五:

一家律所,请问对于提成律师我们若是是执行了30%办案费用,相关差旅费等是否还允许拿票据来报销吗?

答复:可以。不得重复扣除费用。
问答六:

一家律所,请问对于提成律师我们是执行30%办案费用还是执行费用报销制在纳税筹划上更有利?

答:不一定。对于有的律师很难取得日常出差办案票据的,建议采用执行30%办案费用的方式,这样不需要提高费用单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有可能带来律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对于有的律师取得日常出差办案票据的比较充足,建议采用执行费用报销制的方式。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4.《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5.《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回复([2015]国税信津字第39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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